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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深化人才机制改革 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刘洋
//www.auribault.com 2018-04-24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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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人才机制改革,应从人才培养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着手,全面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人才培养机制、人才评价机制、人才激励机制、人才保障机制等4个方面着手,全面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改进培养机制,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

  《意见》明确技能人才培养的根本导向,通过发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等多种教育融合的方式,改进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发挥多主体技能人才培养的作用,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迫切需要的高素质应用技术人才短缺,无法满足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所提出的要求。对此,《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让企业、高校、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加快构建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的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此外,《意见》提出的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理念,与联合国所倡导的“终身学习”理念相吻合。通过开展就业技能、岗位技能提升、创新创业等学习培训,加强职业素质培养,构建技能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优化评价机制,落实分类评价政策

  《意见》提出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建立。人才评价是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前提。当前,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还不够完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尚未建立。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倡导坚持凭能力、实绩、贡献评价人才。“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这些规定与“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的人才分类评价”理念相吻合,是深入贯彻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措施。《意见》还指出,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政策,着力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通道。

  强化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三大待遇”

  《意见》通过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的方式方法强化技能人才激励机制。有效的人才激励,可以激发人才的潜能,使其发挥最大效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技能人才队伍作为重要支撑和基础保障,其相应的待遇应与之匹配。《意见》提出,要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社会待遇,并采用4种途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逐步建立技能人才激励制度。从对高技能领军人才以多种方式进行特殊奖励来提高其政治待遇,到制定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年资(年功)工资制、年薪制、股权期权激励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相关办法,再到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等,都体现了技能人才激励方式方法的多样性、创新性、可持续性和全面性。

  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

  《意见》首次界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保障通过人才所享受的服务来呈现。《意见》从专门化和全方位两个视角提出做好高技能人才的服务保障。专门化的服务体现在,要求各地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全方位的服务体现在高技能人才购(租)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配偶和子女就业安置、积分落户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同时,《意见》还要求落实好技能人才的休息休假权利,并广泛宣传其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增强技术工人的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

  (作者单位: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战略与政策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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