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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恶意民事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况:(一)当事人一方恶意,是指当事人一方以不存在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裁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或利益。如债权人利用债务人还款时欠款条没有收回提起诉讼。(二)当事人双方恶意,是指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伪造证据,通过诉讼,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利益。多数且一般以调解方式结案。(三)当事人与审判人员恶意串通,通过诉讼取得他人或国家、集体财产或利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民事诉讼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加以遏制。
一、民刑并重予以处罚。目前,修改后民诉法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着力打击恶意诉讼行为,不断加强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刑事制裁的分析研判。在民事处罚方面,还可建立受害人的索赔渠道,在制度层面来遏制恶意诉讼行为。
二、完善检察监督机制,加大惩治恶意诉讼行为工作力度。一是明确检察监督重点。恶意民事诉讼案件相对集中在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民事借贷案件;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等。这些案件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点,尤其是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强业务联系,切实加强监督力度。二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以抗诉为主、检察建议为辅的工作模式。恶意诉讼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表现为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因此应以抗诉为主,体现法律监督的严肃性,而对于和解案件、支付令案件等,可启用检察建议的监督模式。
(作者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