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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现代预算制度
刘强东 王京会//www.auribault.com2014-09-25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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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预算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以及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为进一步深化财税改革引领了方向。

  修订和完善原预算法,十分必要。1995年施行的原预算法,是人大行使预算监督权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在过去的近20年里,社会各领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预算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主要是对预算内容的完整性、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预算监督的严肃性和预算活动的公开性等重大问题缺乏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比如,对预算监督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方式、财政信息公开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原则性规定较多,使得进行监督时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又如,仅考虑到个人的违法行为,缺乏关于单位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不法分子的惩罚强度也比较小。此外,近年来在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政府收支分类和预算公开等改革方面积累了一些比较好的经验,也需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的核心,现代预算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因此,按照变化的形势需要修改预算法,是规范预算行为,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迫切需要,是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必然要求。

  预算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向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重要一步。

  新修改的预算法在很多方面都有明显突破。比如,提高了预算的透明性。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设阳光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和扩大这一改革成果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新预算法还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又如,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有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以往执行中,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设置过多、配套资金压力过大、资金下达不及时等问题。新预算法针对这些问题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一系列新规,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也有利于减少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提高地方统筹安排预算的科学性。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有了新预算法而实施不力,那么法立得再好也会打折扣的,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好其预算监督作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体系,让新预算法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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