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中工网理论频道实践与思考-正文
论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胡夏冰
//www.auribault.com 2015-12-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更多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地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了适应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一、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真正做到与法官同职同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往往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员”,在许多情况下是法院缓解审理工作压力的途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陪审案件存在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具有的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监督、司法公信等功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出来。

  产生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职权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职业法官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他们除了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外,同职业法官一样,都享有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在含义和基本精神。要做到这一点,人民陪审员必须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但是,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普通民众,他们一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因此,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审理和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不敢、也不愿或者不能独立发表意见,只是简单地附和职业法官观点的局面,由此出现陪审案件名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实为法官独审的现象。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中的作用,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进行改革,将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同职同权,调整为人民陪审员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问题完全由职业法官负责。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这种变化,符合陪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因为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是通过一定程序选拔出来的、具有健全心智的公民,他们具有一般人的识别和分析事物的能力,能够对社会矛盾纠纷作出理性的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不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只要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公民就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定。因为案件事实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前者是关于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存在或者发生的问题,它不是对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或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人民陪审员尽管没有接受法学教育,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完全有能力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识别,凭借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情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因此,改革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认定案件事实,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具有判断能力、反映大众情感等优势。

  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为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将案件事实真相充分展现在人民陪审员面前。如何向人民陪审员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使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这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因此,让训练有素的职业律师参与到陪审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从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对于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事实认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产生了强烈需要。

1 2 3 共3页

零容忍党员干部追求低级趣味

  趣味属于人的心理和精神上的选择,党员干部远离低级趣味,关键是要管住自己,不但筑好“防火墙”,还要备好……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