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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主要理由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应当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规定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由陪审案件的特性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是涉及群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具体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涉及重大利益,具有重大影响,而且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认识也存在重大分歧。一般来说,需要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十分复杂,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困难。当事人大都缺少法律专业知识,不具备诉讼的基本技能,不知道如何调查收集证据并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如果缺少律师的参与,案件事实可能就会无法揭示出来。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显然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在实行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案件审理通常采取对抗制方式进行。陪审制与对抗制具有内在联系,而与职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对立。在我国实行由人民陪审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的改革背景下,同样需要在陪审案件中建立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向人民陪审员提出案件的有关证据,并且向人民陪审员展示案件事实真相,让人民陪审员通过开庭审理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法庭中进行。在开庭审理活动之外,人民陪审员不能接触证据材料,无权查明案件事实,更不能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案件事实只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定。也就是说,庭审活动是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唯一空间,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来源于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那么,如何在庭审活动这个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让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这对不具备诉讼技能的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个现实挑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发挥具有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的作用,让他们辅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质证和认证。这样,不仅有助于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而且能够保证案件事实得到准确的认定。
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提高陪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往往能够准确把握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案件事实充分揭露出来,并恰当地说服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时,职业律师与法官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和交流。这样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快速审理。如果在陪审案件中缺少职业律师的参与,人民陪审员可能会花费较长时间探知案件事实,不能及时对事实问题形成正确认识。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国际社会较为通行的做法。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而且在其他案件中也都采取强制律师代理的方式,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否则其诉讼行为无效。如韩国法律规定,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必须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官应当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实行陪审制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进行。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国家,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是,由于其采取对抗制诉讼模式,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法官或者陪审员通过在庭审中聆听当事人的辩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特别是陪审制审理的案件,都由律师代理诉讼。可以说,离开了律师的诉讼参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案件基本上无法正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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