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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任意代理制度。按照规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论。但是,对于陪审制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缺失,既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陪审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应当看到,四中全会已经就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了初步部署,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适用于申诉案件,而且应当适用于陪审案件。我们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从陪审案件审理的实情出发,建立具有符合我国陪审案件审理实际需要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简单地讲,我国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程序。法院认为案件应当依法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没有律师代理的,不得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利,为律师从事代理活动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强制律师代理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实困难、聘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活动。同时,尽快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让政府设立的公职律师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律师代理服务。
三是完善强制律师代理的费用支付制度。在陪审案件中,律师代理费采取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胜诉方律师的代理费,以此通过增加律师代理费的方式加大对败诉方的惩处力度。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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