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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提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命题作为至理名言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已广为传诵,这对于提升“经验”在司法裁判方法中的一般功能认知、指引法官个体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句话并非意味着霍姆斯大法官否定“逻辑”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有价值。从现实情况来看,在我国,这一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少数人照抄照搬,从而造成误读误用、误导司法的现象。司法方法作为联结法律和案件之间的桥梁,是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以司法方法论为视角,运用法律心理学等实证研究成果,全面、历史地解读经验判断与逻辑方法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理性地看待个案司法裁判形成的内在思维过程,掌握裁判活动的基本原理和有效方法,对法官而言已显得非常重要。
为什么“反逻辑”:一个容易被误读的法律命题
从掌握的资料来看,霍姆斯关于“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观点首次出现在1880年一篇对兰德尔所写的论合同法一书的评论中。在同年出版的《普通法》一书开篇中他再次重申了这个观点,其原话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和霍姆斯的其他法律思想一样,他的这一至理名言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容易使人们曲解司法中逻辑和经验的关系。不少人据此认为霍姆斯反对在法律中使用逻辑,给其贴上“反逻辑”的标签。对此,我国已有学者立足霍姆斯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和司法实践的特点等历史线索,全面分析了他为什么“反逻辑”,反对的究竟是什么,相关研究成果对于澄清对这一命题可能存在的司法误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有关法学研究表明,在霍姆斯所处的时代,当时美国法律界的主流是哈佛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代表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继承的是英国传统,带有浓厚的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色彩,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给人带来的对法的确定性和科学性的怀疑。但实际上这个方法不可能成功。特别是在社会急剧变化、案件千姿百态的情况下,法官无法将以往的法律概念和理论直接运用到新的案件事实中,单纯地从法律角度直接使用逻辑推理,演绎出每个案件的司法裁决,而必须基于对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匹配度考量,在充分的价值权衡和经验判断基础上才能形成公正、合理的裁决方案。
正是因为认识到这一点,霍姆斯对以兰德尔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及其伴随的概念主义发起攻击。除此之外,霍姆斯“反逻辑”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法律形式主义者经常会把一些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色彩的判决以逻辑伪装成绝对客观、中立、正确的结论。从上述历史背景来看,显然不能把霍姆斯的“反逻辑”简单、片面地理解为他否认逻辑应用在法律适用领域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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