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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方法论视野下的逻辑与经验
陈增宝
//www.auribault.com 2015-12-25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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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如何参与裁判的形成:法律心理学的实证考察

  对大量的司法判决进行细致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司法中光强调逻辑三段论的简单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还必须依赖司法者的职业经验和良知的合力支撑。根据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心理学的考察,“大前提+小前提=司法判决”这样简明的司法公式,更多的只是存在于理论分析和简单案件当中,而大量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裁判形成过程,要远比纯粹的逻辑推理复杂得多。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在疑难案件处理过程中,逻辑三段论运作之前的关键在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正确形成和有效获取,我们只有在对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究竟如何形成或获得,进行更为深入的内在考察和有效监控的基础上,在强化“制度因素”的同时,关注司法中“人的因素”,才能真正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客观公正地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尤其是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对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之匹配(有的学者称之为“涵摄”)关系的确认是逻辑推理的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检验法官司法经验和职业良知的关键环节。

  围绕以案件事实究竟如何形成、法律如何被发现和解释等主题的理论研究,是近年来法学界有关司法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热点和难点。法治的原则不仅要求法官要一致地和非专断地适用法律,而且要求关于案件事实的形成存在一致性,也即事实的认定必须遵循司法的认知规律,贯彻事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以及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当是基于某些共同的关于世界的运行方式的理解而作出。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普遍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比较重视,而对事实问题却缺乏应有的关注。就是诉讼证据规则较为发达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也很少对案件事实认定做专门系统的研究。综观学界对“事实”问题的已有研究成果,不难发现,人们所探讨的往往是“事实形成之后”对事实的筛选与评判问题,没有真正触及“案件事实究竟如何形成”这一内在的主题。而要想了解究竟有哪些因素参与了案件事实的形成,则必须区别于传统的诉讼法学研究,借助认知心理学等有关学科知识,从外在的视角转向案件事实形成的内在历程,进行法律心理学考量。

  根据法律心理学这一全新视角,案件事实实际上是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被害人、证人以及司法者、律师等主体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故事进行认知重建的结果,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以人的认知活动为核心的内在建构与事后发现过程。心理学研究证明,这一内在的心理过程是可研究、可控制的,但也不全然是客观可靠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就是人的认识、情感、意志这三个心理过程的统称,同时也是各类主体认知图式、生活经验、成长阅历等个性特征的集中体现。事实上,无论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发现和解释都给司法者的经验判断和利益衡量提供了应用空间,其间都需要法官以生活的常规和经验为基础,结合社会的道德、人情、事理等因素作出综合性的法律判断。这种经验判断方式所蕴含的衡平、灵活等司法元素,赋予法律以适应性等价值功能,确保裁判的理性方向和个案公正的有效实现。根据法的发现与证立二分的观念,法律解释与规范发现完全不同,法律解释是对“发现”的规范进行论证和正当化的过程,而非作为心理学过程的“发现”本身或发现的组成部分。“解释”属于论证、证立的范畴,包括对事实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而事实解释、法律解释又具有不同的解释方法,如通常所说的字义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等等。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法学界对事实解释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在法律解释论较为发达的今天,对事实的解释也应当纳入司法方法论的研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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