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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有赖逻辑与经验的合力支撑
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裁判的形成,最终都应以事实与规范的“公正”匹配为最高境界。亦即,经由逻辑推理过程的裁判结论的获得,应以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裁判规范已形成最佳匹配为前提。正如法国一学者所说:“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们去认真探索、发现的。在探索的过程中,法学家们从事实出发来寻找恰当的规则,然而又回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来检验是否一致。在这有时费时颇久的往返运动中,法学家逐步深化着对大前提和小前提的分析,但不能迷失他最终应证明的一致性。”美国法哲学家德沃金亦指出:“法律判断存在多个正确答案,关键要从这些答案中依据正义、公平、正当程序与整体性原则选择最佳的答案作为判决结论。”在这一过程中,司法者既要坚持逻辑思维,反复审查分析事实证据认定的准确性,防止事实认定对客观真相的偏离,又要反复审查分析法律解释的合理性,使发现的“裁判规范”符合当下案件的事实,使事实与规范形成相互对应的“最佳匹配”状态。司法审判程序应当力图说服诉讼参与者和社会公众,裁判形成的内在过程中已经全面、充分考虑了对于决定“发生过什么”所必需的相关事实信息。在司法程序展开的各个环节,司法者必须为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理由的机会,让公正看得见、可预测、能感受。特别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通过庭审程序的有效运作,推进双方当事人充分质辩,有助于让司法者更全面了解案情、准确认定事实以及更加全面认识社会公众的价值理念,从而有利于限制法官个体自身价值判断的空间、克服认知偏见,提升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和社会认同度。
总之,有关司法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均表明,法律推理中的大小前提系借助法官的经验判断和价值权衡,在事实和规范的互动中得以“公正”匹配,经由司法者的“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往返穿梭”,同时借助逻辑方法的合力运作,最终形成公正的司法裁判。公正的司法判决既是对可靠、合法证据和逻辑方法的体现,也是法官以合理人的知识、经验对自己参与事实形成和法律解释的个人偏见、动机和情绪等非理性因素保持合理警觉的结果,是法官对自身的心理与行动进行有效监控、不断调适的结果。无论是法律形式主义的主张,还是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其实都难以完全否定逻辑方法和经验判断各自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裁判形成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说,逻辑演绎与经验判断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裁判的形成中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
(作者单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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