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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保障不妨再多点
马晓河
//www.auribault.com 2016-01-07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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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成本,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城镇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农民进城,关系到城镇化进程。

  农民进城,需要住房、交通、医疗、教育等的跟进,这就可以带来巨量的投资、消费,有助于国家经济增长动力转换,跨过“中等收入陷阱”。我们曾算过,如果2020年城市化率达到60%,城镇化可以贡献5.3%的经济增长。

  一般来说,远离大城市的、年轻的农民、较高收入群体,更愿意进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郊区的、年长的农民,相对不愿意进城。对于有进城意愿、在城里有稳定就业与收入、有能力购买住房的农民,应该创造条件鼓励他们进城落户。

  要释放农民进城的积极性,首先要保障常住人口能够跟户籍人口一样,享受住房、就业、看病、养老、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同等待遇。其中,住房上应该做到三点:一是允许外来常住人口购买商品房;二是允许常住人口或新市民享受低价房、廉租房等权利;三是把房子销售给进城农民,开发商要想办法降低人家的购房成本。当前房地产市场库存量大,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回购部分商品房,然后以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形式,卖给或租给常住人口和新市民。

  为了2020年能够顺利完成1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城镇落户政策上还可能再想点办法。比如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特大城市,不妨建设周边城市群,让农业转移人口到周边落户,他们可以通过轻轨进城工作、下了班回周边中小城镇居住;建制镇和小城市,因为缺乏产业支撑、公共服务,现在农民不大愿意去,今后要加强基建、拓展服务、培育产业,主动吸引农民落户;大、中城市的落户条件也可以再研究。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在此过程中发生的公共成本。这里牵扯到中央与地方、输入地与输出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责任分摊问题。如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房提供、大病保险、养老保险、基础教育支出等,都应该明确责任主体。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本报记者刘念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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