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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科学化与反腐法治化
傅达林//www.auribault.com2014-10-29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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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全会闭幕后紧接着召开中纪委四次全会,反腐主题与法治主题密切关联,意味着中国反腐正在迈向法治化。一个最新的佐证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保留适用死刑。

  法治化的反腐首先需要织密刑法“笼子”。而这种“去精取粗”的修法导向,是不是破坏了反腐的严密性呢?其实不然。从立法技术上看,将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在刑法当中,精细有余而灵活性不足,难以有效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样是贪污5000元,17年前可能是一笔巨款,所以有入罪量刑的必要;而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当5000元的实际利益只相当于过去1000元的时候,还依据同样的标准治罪量刑,就会出现刑罚失衡。

  刑法对违法行为的入罪量刑标准,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刑法要有持久的适应性,就必须保持自身条文的“柔韧性”,赋予司法机关一定因地因时制宜的空间。由于国家修法成本很高,对于这种起刑点的具体数额规定,更适宜由司法机关根据时代和社会形势,在法定框架内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规定。与原有条文相比,草案只是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等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这种由精细趋于原则的立法,也是另一种科学立法的体现。

  不过民众可能还是会有担忧:这种原则性的规定,会不会是在为提高腐败治罪的“门槛”做准备?如果修法通过后,司法机关在具体解释时又会采取什么样的数额标准?与之前的5000元、5万元、10万元相比是高还是低呢?说到底,种种担忧的背后,乃是对反腐“零容忍”的期待。而任何妄图对腐败行为降低惩罚的努力,都可能被视为是一种宽宥、纵容。

  超脱贪污贿赂治罪门槛的道德争议,我更愿意将修法理解为对反腐法治化的回应。当前,反腐处于治标向治本的转型,其中依法常态化追诉贪污贿赂犯罪,乃是反腐标本兼治的需要。但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上,刑法依然存在疏漏和失衡,导致立法与司法的紧张。从刑事立法上设计更为科学、严密、均衡的刑罚种类,无疑是反腐治本的制度性安排。

  例如对贪污罪的起刑点一般为5000元,但在司法实践中被闲置。过低的量刑数额标准划出一个庞大的“犯罪黑数”,无奈之下执法机关只能一再突破法定标准,从而导致罪刑失衡。与这种过于严苛的起刑标准相比,在高数额的巨贪巨腐的配刑上,则显得过于宽松。对于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量刑的层次与10万元以下严重失衡,贪污受贿十几万与数百万乃至几千万的处罚差别不大。由于刑罚的配置不合理,对贪污受贿犯数额巨大的罪犯来说,刑罚的供应明显不足,导致很多贪官在越过10万元“红线”之后,反倒选择义无反顾的“赶超”。

  针对上述“宽严皆失”的失衡现象,法治化反腐必须回归到法律的科学化治理上,探求更加完善而有效的刑罚手段,追求量刑标准的科学化与均衡化。而无论是提高起刑标准、均衡量刑档次或堵住逃避刑罚的漏洞,都离不开对腐败犯罪进行体系性研究,以科学、精密的立法发挥出刑罚最大的惩治与预防功能。这可能会带来舆论的担忧。但事实上,人们忽略的是对这种刑事立法实际效用的评估,失衡的量刑标准实际上并没有甚至也很难得到严格的执行,其后果不仅没有为官员设定出一道不能碰的行为红线,相反,因为执行不到位而模糊了他们心中的这道红线。因此,刑法的这种看似抽象化的修正,实际上是为贪污贿赂犯罪确立更为科学的量刑,最终追求反腐的法治化效果。(作者系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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