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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中国这么一个有着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的大国,必须用改革的目光审视国家治理问题,用改革的精神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顺和平衡利益关系,在改革中增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用社会正义校正社会的价值取向。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姊妹篇。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解决的是发展动力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解决的是护航保障问题,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结合,构成治国理政的双轮驱动,相向而行。
法治是改革的基本方式
改革与法治都反映了社会生活的需要,改革的成果需要通过建法立制固定下来,形成新的法律秩序。改革主张如果不转换成法治主张,改革风险如果不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就无法行稳致远。改革既要体现法治精神,遵守法律规范,遵循法律原则,尊重法律权威,又要运用法律方式和法律逻辑,通过协商、沟通、妥协的办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
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法治蓝皮书(2014年)》指出,中国正以全新思维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其突出特点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法律的轨道上行进。蓝皮书分析,改革开放初期,强调先改革、后立法,改革可以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改革可以突破宪法的规定,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则是在法律的轨道上、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对法律的立、改、废,来保障、引领和推进。这体现了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高度融合,把改革实践转化为法治实践,又把法治实践融入到改革实践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立法与改革决策的关系作出系统论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充分体现了对法治规律和改革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治是改革的内生动力
全面深化改革是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处于转型期进行的,其难度和复杂程度前所未有。改革既是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和治理经验的累积,也是对制度弊端的革除和治理教训的吸取。治理中国这一有着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的大国,必须用改革的目光审视国家治理问题,用改革的精神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理顺和平衡利益关系,防止各种问题日积月累、传统观念积重难返、既得利益固化,在改革中增强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用社会正义校正社会的价值取向。
改革与法治具有同构性。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结构上都是覆盖国家治理各个方面。改革与法治相向而行、同步推进的意义在于:寓改革于法治之中,能够不断将改革成果转化为文明进步果实;寓法治于改革之中,能够使法治保障贯穿于改革始终,从而实现发展目标与法治愿景、发展环境与法治环境的良性互动。
运用法治手段突破利益藩篱。改革在重新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必然触及权力结构的调整。法治通过调整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催生社会变革的动力。法治在对利益追求做有序化处理的同时,推动人们对正当利益的追求;法治是遏制利益分化的有效手段,是各个社会阶层的共同利益和权利保障的共同路径。只有紧紧依靠法治,才能打破利益藩篱,使国家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在法治框架中得到有效维护。
以法治常态固化改革成果。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奇迹转化为发展常态,离不开法治的推动。只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步进行,才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根治政府和企业“裁判员”“运动员”角色的混同,提高市场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保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一致性。我们不仅要用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来解释深化市场经济的必要性,而且要用法治的常态性来解释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转化为法治常态。
法治是改革的价值目标
改革要合乎宪法价值。政治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改革的深入也引发和推动了法治变革和制度变迁。无论是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还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城乡二元制改革,都牵涉到宪法问题。宪法是改革的合法性来源和逻辑起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依据,实施改革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决策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解释空间中进行。改革体现着宪法精神和宪法理论,也丰富了宪法实践;改革实践与宪法实践只有形成良性互动,改革才会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的一部分。
改革要实现权力制约。毫无疑问,中国模式最终会从经济模式发展到法治模式。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实质上是法治考量的过程,与传统的政治动员方式截然不同。改革不是权力的扩张,而是权力的克制;不是规则的破坏,而是规则的建构。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就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打破畸形的利益格局和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既是改革的任务,也是法治的功能,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力,才能实现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改革的过程既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利益关系、缓和社会冲突的过程,也是将社会转型控制在法律秩序与国家安全范围内的过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依法配置和监督权力,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权力滥用和权力失衡。
改革要彰显公平正义。法律体系既是规范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则体系,也是对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等价值的制度化安排。法治不仅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也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法治不仅为改革提供了工具和手段,而且也决定着改革的价值观,推动改革预期的形成。深水区的改革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涉及复杂的价值取向。在社会分化加剧、价值冲突增多的社会转型期,不同社会阶层都有着自己的改革诉求。公平正义、秩序安全是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是改革的制度体现
国家治理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运用制度理性对国家实施有效治理,如何对公共事务做出有效安排,从而实现秩序、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制度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国家基本的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法治从制度安排上保障人民权益、公平正义、公共安全和公民参与,这不仅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相吻合,而且也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路径。
“法与时转则治”。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情的变化都在一定程度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变革。中国的改革从经济改革起步,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同时,也牵动了政治、社会、司法等领域的改革。摸着石头过河既是不断试错、纠错的过程,也是法治演进、制度更新的过程。改革需要在法治框架内进行整体配套,也需要经历制度变迁的微妙过程,这也是改革渐进性的体现,改革本身就是法律治理的一部分。(作者单位:公安部改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