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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核心问题包含着法治中国建设过程必须处理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如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国内外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反对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有的人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把中国司法体制机制的弊端归咎于党的领导,要求放弃党的领导,实行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有的人抓住中国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大做文章,竭力诋毁党的领导,企图完全否定党的领导。针对这些错误的、有害的观点,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基本经验。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我们党就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巩固革命成果,不断推进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法制建设,积累了丰富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成果。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带领全国人民开始探索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手段治理国家的道路。在建国初期,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人民在较短时期内制定了宪法以及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法律,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热潮。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坚持党的领导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190项改革举措,广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必将推动国家权力格局、国家治理方式和重大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因而的确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只有在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凝聚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才能有效破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和障碍,向着建设法治中国目标不断前进。
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历史和实践表明,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推行什么样的法治,法治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如果没有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的强大支持和推动,法治既无法建立,也无法实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正是在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统治权后,依靠资产阶级政党的力量而创立和实行的。一些发展中国家试图走西方式的法治道路,但由于没有形成坚持走这种法治道路的强大政治力量,或者是这种法治道路未得到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力量的坚定支持,不仅没有建立起西方式的法治,甚至还陷入了国乱民怨的局面。在当代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强力推动。任何其他政治力量都无法替代中国共产党去承担这样重大的政治责任,去完成这样宏伟的法治事业。
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
在现代政党政治下,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当代中国,处理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是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政治前提。正确认识与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必须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种是对立论,即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另一种是等同论,即把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完全等同起来。这两种错误倾向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党的政策的作用,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对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具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机制,不能加以混淆。从制定主体和程序上看,国家法律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而党的政策则是党的机构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出台的政治决策。从表现形式上看,国家法律体现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直接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党的政策通常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原则性,不像法律的内容那样明确具体。从实施方式来看,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实施都要依靠制裁手段,法律制裁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惩罚手段,适用于所有实施违法行为的社会成员,而党纪制裁只能适用于那些违反党的政策的党员。
另一方面,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同时,二者在内容上是密切联系的,在功能上是相互补充的。党的政策更具有宏观性、指导性、灵活性,更适合于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在研判国际国内发展大势、确定国家发展大政方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家法律更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更适合于调整相对稳定、相对成熟的社会关系,在规范各类主体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定分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既不能把二者完全等同,也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而应当发挥二者的各自优势,促进二者的互联互动。在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上,在重要改革的试点先行上,在重大利益格局的探索性调整上,要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当改革成果需要及时巩固,改革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普遍推广时,改革所理顺的利益关系需要固化定型时,就要及时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
必须强调的是,在法治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当今时代,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法律,更不能用地方红头文件取代法律或冲击法律。当政策与法律之间出现矛盾时,要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努力做到法律与政策统一正确实施。在改革实践中,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突破现行法律框架的改革,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实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
党规党纪是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规范。在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主要靠严明的党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都是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重器。但是,一些党员干部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要么以党纪替代国法,要么用国法否定党纪。正确处理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核心目标是实现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为此,应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坚持党规党纪以宪法法律为遵循。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规定,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要求,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坚持以宪法法律为遵循,保证党内法规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则是对党组织和党员所立的行动规矩。由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所决定,党规党纪要严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要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例如,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普通公民大操大办婚丧嫁娶活动并不违法。但是按照党纪的规定,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嫁娶活动属于违反党纪的行为。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
健全党内执纪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党的纪检部门发现党员存在违纪问题时,要及时查清违纪事实,作出党纪处分。如发现党员还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党员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作者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