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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需要明确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这样才可能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运用。一般来说,法治思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规则思维。法治是规则之治,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可以为人们提供基本的行为准绳。有了它,人们对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规则思维要求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贯彻它、遵守它。一方面,把法律制定得更加周密、更加完善;另一方面,狠抓法律贯彻落实,让守法观念渗透到每一个人心中,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让破坏法律的人受到惩罚。
平等思维。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便是平等。良好的法律可以为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奠定基础、提供渠道。平等思维要求每一个人都抛弃特权思想,自觉将自己置于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之下。法律的制定需要贯彻平等原则,不允许个别人或个别集团将自己的特权法制化;法律的实施更要落实平等原则,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有法外特权。在法律规则之下想问题、办事情,去除例外思想,是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方面。
程序思维。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证。程序思维要求分析问题特别是处理问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现实看,程序思维往往容易被忽视。比如,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可能为某些个案的侦破打开缺口,也可能使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冤案留下的血的教训,要求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展必须坚持无罪推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为此,必须遵循规律,为公权力行使设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并确立违反程序的制裁性后果,从而防止破坏程序的行为。
制约思维。历史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会成为逃脱牢笼的猛虎,危害全社会。人们制定法律,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制约权力,防止其恣意妄为。制约思维要求制定科学的制度机制,使权力得到制约,使权力行使具有明确边界。依据法治思维,权力体制与机制必须保证权力在相互制约前提下相互配合。为此,应逐条梳理权力事项,进一步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使手中握有公权力的人慎重对待权力行使的边界,把自己置于监督约束之下。
保护思维。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权益,法治思维的最终指向也是保护人们的正当利益。保护思维要求人们在思考问题、分析问题、作出决策时,一定要有尊重权利、保护合法利益的意识。依据法治思维,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法定程序,决不可牺牲私权利以满足公权力的要求。当前,树立保护思维,一方面应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另一方面应制定和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贯彻“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精神,为私权利行使和保护提供更广阔空间,使利益诉求和救济渠道更为畅通。(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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