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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取得突破
//www.auribault.com2015-02-09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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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好政府职能改革的“最近一公里”

  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是做两件事:第一项是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就是完成这个任务的关键环节,这是目前已经推出的改革,由于任务繁重且仍存阻力,完成这项任务的时间表也只能是呈阶段性的,有的举措已经推行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有的举措仅处于新启动或改革试点阶段;有的举措是需长期抓落实的;有的举措则是需要创造条件、择机启动的。简政放权的精髓在于政府清理自己不该管的事,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解决好政府职能科学定位的问题。但这一步仅仅是打开了政府职能转变这扇大门,还不是政府转变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充其量只能算“最近一公里”。“最后一公里”应该是第二项:建设高效的、服务型的法治政府。这是一个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其精髓在于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强化政府公共服务部门建设,提高政府效能,从而管好政府该管的事。

  当前,抓政府转变职能改革的落实,就是要认真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这个“最近一公里”。因为,只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还权于社会、还权于市场做到位,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才有可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

  政府转变职能改革的“最近一公里”应该如何走?我认为应该把握五个关键环节:

  第一,科学、依法定位政府职能。理论上说,在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前,应该先对政府职能定位进行科学论证,然后形成法律法规,同时废止相关的、过时的法规制约。但是,实践中先行先试的审批制度改革基本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如果一定要等到改革方案成熟,并形成法律法规后才启动审改,时间会等得太长,老百姓也会不答应。要正确处理好先行先试与科学、依法定位政府职能的关系,既要勇于创新允许先行先试,又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和机构改革的方案,尤其是要科学构建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科学界定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把人为决策的风险降到最低。最终,在完善政府职能改革方案的基础上,使审批制度全面步入法制化轨道。

  第二,排除部门利益干扰。目前,审改主管部门与职能部门就精简审批项目不乏讨价还价现象,还源自部门利益诉求的刚性。之所以说刚性是指几乎所有的部门利益都有“合理合法”的理由,但在“合理合法”的诸多理由中,一些部门唯独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排在了最次要的位置上,或者根本就忘记了这一点,为人民服务是这些部门最容易、最偏好压缩和舍弃的弹性需求。因此,必须通过纪律乃至法律机制,排除部门利益的干扰。可以说,什么时候压住了部门利益,精简审批项目的事情,就能做得轻轻松松、实实在在了。

  第三,把政府职能转移给可靠的组织或承接载体。转移政府职能不能光做减法,还要懂得做“转法”。向市场、社会放权,不能一放了之,应该把过去由政府服务群众的事务转交给市场,转交给可靠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从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之中抽身出来,集中精力抓大事,集中精力抓事中、事后的监管。目前各地政府已先后公布了一些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名单,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因为,转移的事项还没有清单,社会组织如何承接这些事务没有细则规定和要求,如何监管也没有法则。所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目前还是泛泛而谈,没有多少实际内容。已经列入名单的社会组织迫切需要看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最近一公里”的落实、落地的具体事项、具体方案。从减少审批、减少群众麻烦、增强市场活力,到有效解决群众麻烦、完善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这是审批制度改革从初级阶段走上成熟阶段的标志。

  第四,要细化、优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过去政府部门普遍满足于利用审批手段进行事前监管。不懂或忽略了事中、事后的监管。现在,有的审批事项减掉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却没有及时建立健全。原因是过去强调“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现在,既然没有了审批大权,难免就对监管责任互相推诿;本来就有些形同虚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更是没有着落了。因此,转移政府职能不仅仅要做减法、“转法”,还要做好“管法”。在职能转移的同时,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督促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的监管。同时,要细化、优化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培训监管执法队伍,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素质,把监管落到实处。

  第五,把改革的监督权和评估权交给社会和群众。体制内的监督、评估固然重要,但是,真正有效的监督和公允的评估来自于社会,来自于群众。因此,转移政府职能不仅要做减法、“转法”、“管法”,还要做好监督法和评估法。要加大审改的透明度,让社会和群众清楚改革的项目和具体情节,方便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估。要把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估作为落实改革任务责任制、进行年度改革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切实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许可、审批,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问题。同时,还要把社会和群众监督、评估作为考核体制内监督者政绩的重要依据,从制度上解决对体制内监督者的监督缺失问题。(周林生,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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