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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城镇化进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人口和城镇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此同时,城镇化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城市建设用地利用粗放低效,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不可持续问题突出,一些城市的“城市病”日趋严重。尤其是一些地方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出现“一任市长一张蓝图”现象,一些领导干部热衷于另赋新篇、重起炉灶,换一届领导就推倒重来,扰乱了城镇化的正常进程。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绘制科学合理的发展蓝图。同时,要强调政贵有恒,发扬钉钉子精神,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
在绘制和执行新型城镇化发展蓝图过程中,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究其原因,一是部分考核指标难以量化,绿色、低碳、集约、智能等指标如何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尚缺乏可行手段。二是城镇化规划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一些规划编制存在唯GDP政绩观、“唯长官意志”等倾向,规划编制者很少为城镇化规划编制失误承担相应责任。出现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缺乏法治保障,没有靠法治保障城镇化规划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没有靠法治约束城镇化规划的实施、管理和评估过程,一旦受眼前利益驱动,就会出现城镇化规划随意修编、朝令夕改的现象,导致城镇化畸形发展。新型城镇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长期和根本上看,坚持法治思维、注重法治保障是重中之重。地方政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强化法治保障,坚持城镇化规划一张蓝图持之以恒加以落实,不能政府一换届规划就换届。为此,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积极推动城镇化规划立法。城镇化规划立法是以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构思、合理的布局、正确的决策为前提的地方立法行为。将城镇化规划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是保障城镇规划、布局和行政区划稳定性严肃性的重要前提,是实现资源高效合理配置的基本依据,是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坚实基础。城镇化规划一旦形成并通过,应赋予其相应法律地位,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随意改变。
用法治守住资源生态红线。新型城镇化应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为基本条件。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缺乏生态保护、环境质量、资源利用底线意识,以牺牲环境换取城镇化发展。因此,必须逐步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以法治手段、刚性约束守护好青山绿水,守住资源生态红线,让居民在享受新型城镇化成果的同时,依然能够“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用立法形式确立城镇化推进格局。应用立法形式确立合理完善的城镇化推进格局,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城镇化规划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地方发展需要,尊重企业和公众意见,对城镇化规划及调整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让公众对规划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守住资源生态红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推进“多规协调”,形成相互衔接、互为配套的规划体系。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协调”,理顺部门关系。确保城镇近期建设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有机衔接,实现时序一致。强化城镇专项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目标一致。贯彻详细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实现统计指标上的一致。
建立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城镇自然资产负债表,明确地方领导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耕地保护和国土征用责任、矿产资源开发责任、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执行责任等。依法建立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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