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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反腐败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创新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反腐败战略思想
邱学强
//www.auribault.com2015-07-16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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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法治的思维方式提升反腐败斗争水平

  方式是思想理念支配下的模式选择。在反腐败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思想,这意味着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正在实现由既往的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向依法反腐的路径模式转变,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反腐模式的一种超越和创新,标志着反腐败斗争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首先,法治反腐强调惩治腐败的规范性。反腐败斗争不能搞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执法或宽容性执法,反腐败斗争也要遵守规矩,有规矩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我们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严格依纪依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大案要案,又要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惩治腐败的规范性理念表明,新时期反腐败斗争更加注重法治的“顶层设计”,更加注重从法律制度、法治方式和法治机制入手,为公权力创设公正、透明的运作机制,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条件和程序,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对公权力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使公权力执掌者不能腐败、不敢腐败。法治反腐是对运动反腐、权力反腐的新超越,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其次,法治反腐强调法律规范的严谨性。没有健全的制度,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遏制不住。如何依靠制度规范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仍然是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牛栏关猫”是肯定不行的,制定制度“要搞好配套衔接,做到彼此呼应,增强整体功能”,“要广泛听取党员、干部意见”,增强党员干部对法律制度的内在认同。反腐败国家立法仅限于对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的规制,而党员干部不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则主要由党纪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对反腐制度规范科学性的强调意味着,必须加强党纪与国法的一体建设,解决好党纪与国法之间的缝隙问题、贪腐行为的法律漏洞和刚性不足问题等,坚持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开“天窗”、不留“暗门”,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法治权威。

  再次,法治反腐强调腐败治理的开放性。当下的反腐是法治中国在反腐领域的切实践行,是一种全球腐败治理的协同战略。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加强对国际规则和国际组织情况的研究,深入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引渡、遣返规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反腐败最新动态,提高追逃追赃工作的针对性。他指出:“不能让外国成为一些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腐败分子即便逃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们追回来绳之以法,五年、十年、二十年都要追,要切断腐败分子的后路。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任何藏身之地。”APEC会议上《北京反腐宣言》的通过、二十国集团峰会核准支持《2015—2016年G20反腐败行动计划》、亚太经合组织反腐执法合作网络落户北京等国际合作条款的签订,反映了法治框架下的中国反腐正与跨国刑事司法协助紧密合作,构成更加严密的全球腐败治理网络。

  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强化激活反腐败内生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从反腐败斗争新形势出发,强调各级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为新时期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一是强化了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现在,有的党委(党组)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当成分内之事,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高级干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的主体责任主要是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避免出现源头性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党委主体责任思想表明,党委(党组)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或成败。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上,必须说明白话、做明白事、做明白人,把主体责任记在心里、扛在肩头、抓在手上。

  二是推进了纪委体制机制的创新。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有其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特别是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的牵制比较多。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纪委要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职责,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要保证各级纪律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查办腐败案件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各级纪委既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要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新时期纪委体制机制的调整和创新,一方面坚持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另一方面保证了纪委监督权的行使。纪委不是党内公检法,纪委的责任就是执纪、监督、问责,大力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纪委不光要办大案、打“老虎”,更要用党章、党规、党纪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重要一招。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从严治党的各项任务就能落到实处。

  三是强化了司法机关的反腐职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权是国家事权,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司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提高国家法律对腐败的治理效能。面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司法机关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工作机制、侦查方式和办案模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经验交流等机制,有效整合办案资源,认真落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司法预防职责。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清除害群之马,充分发挥司法反腐的刑罚威慑力和警示、保障作用,不断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化水平,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维护者和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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