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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反腐败到了拐点,绝不意味着惩治腐败力度要减弱,绝不意味着惩治工作要停下来了、减轻了、不办了,而是任务更重了、范围更广了、要求更高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腐败行为,就是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中央修订颁布《准则》和《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的深刻总结,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是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和治本之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护纪律的专门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学在前列、干在实处,狠抓执行、见诸行动,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力支撑。
在执纪对象上,要突出管全党治全党,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全面”、“从严”是《准则》和《条例》的核心理念。《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适用对象从过去的党员领导干部转变成全体党员,名称也作了相应修改。《条例》也是如此,明确规定适用于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重申了针对党员的5种纪律处分种类和针对党组织的2种纪律处理措施。同时,在“六大纪律”中,除生活纪律以外,都有一些违纪条款针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分别作出纪律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和要求,顺应形势,切合实际。
全面从严治党,就要管全党治全党。不管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是管党治党对象,都必须接受纪律约束。从近年来信访举报的反映、纪律审查的情况、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都可能违纪,没有人具有天然“免疫力”,也没有人生活在“保险箱”之中。贯彻执行两项法规,既要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管好普通党员这个“大多数”。例如,在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和党组织的所有问题线索都要逐一排查、全面起底,并按照规定标准分类处置,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纪律审查过程中,对需要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要严格追究、严格处理。要通过全面执纪、从严执纪,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让一个组织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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