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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是从严治党的金规铁律
郝占延
//www.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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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项党内法规(以下简称《准则》和《条例》),是我党党内法规建设的伟大变革,《准则》为全体党员确立了自律的“高线”,《条例》则为全体党员划定了不可触碰的“底线”,是全体党员必须尊崇和捍卫的金规铁律。

  一、《准则》和《条例》是遵循党章的最严法纪。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一个鲜明特色就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党章这一党内“根本大法”的纪律规范和原则要求具体化,是“史上党内最严的法纪”。一是遵循党章大法。《准则》将适用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体现了党章管全党的根本真谛。《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是落实党章关于党的纪律建设要求的具体措施。二是唤醒党章意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既要求全体党员用这把纪律的“新尺子”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更要求重温并深刻领会打造这把“尺子”背后的“总度量”——党章,从而唤醒全党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三是维护党章权威。对8700多万党员来说,关键是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我们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像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一样言出纪随,用“史上最严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切实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准则》和《条例》是德规并重的精典范式。新修订的《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新修订的《条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把从严治党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要求和纪律要求,使我们党对治理腐败模式达到新高度,新境界。一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创新。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解决了这一弊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创新经验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二是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吸收传统文化的营养,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让德治和规治相得益彰。三是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正面倡导立德与负面清单立规相结合,呈现出反腐败标本兼治的清晰路径。

  三、《准则》和《条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标线戒尺。新修订的《准则》强调“四个必须”,提出“八条规范”,确立了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则划出了党员行为底线,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一是纪在法前,对法纪提出明确界定。党是政治组织,党规党纪保证着党的理想信念宗旨,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底线。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公民的底线。原《条例》将适用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此次《条例》的修订,将“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重要原则。二是“严”字当头,对违纪惩处提出了更高标准。新修订的《条例》,对不少处分条款进行了“加码”,倘若今后违纪,责罚的“板子”将打得更重,付出的违纪成本也将更高。三是扎紧笼子,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对党员禁止行为的事宜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进行了细化,使文明行为有了遵循,使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四、《准则》和《条例》是运用“四种形态”的法规保障。一是《准则》和《条例》为“四种形态”指明了方向。“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这既是“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准则》和《条例》的根本举措。彰显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持了政策尺度和量纪幅度。同时,《准则》和《条例》让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真正明白纪律和规矩不仅是戴在头上的“紧箍咒”,也是远离违法犯罪的“安全阀”。二是《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都体现了从严治党精神。《准则》《条例》和“四种形态”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全,要害在严,重点在治。“全”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包含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严”不只是抓严重违纪涉嫌违法,而是更加注重日常管理监督和轻微违纪的处理;“治”不仅有打“虎”拍“蝇”的惩治,而且有日常监管。三是“四种形态”阐释了落实《准则》和《条例》的基本路径。“四种形态”通过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新常态。对“亚健康”“得小病”“患重病”的不同对象提供了分类诊疗方案。与《条例》明确规定的违反六种纪律的行为及其处分一脉相承,这就要求我们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守住纪律规矩底线,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作者系省旅游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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