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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平原
//www.auribault.com 2016-01-20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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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频率越来越高地出现在领导讲话和报刊文章中,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词。然而,对“四种形态”有些同志感到“还是不十分理解”,“还是搞不太明白”,或是在实际工作“还是不知道怎样把握”。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1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5年纪律审查情况的一组数字,他说,全国共立案33万件,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这组数字恰恰诠释了运用“四种形态”的道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提出来的。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对此党内外高度评价,认为是当前和今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风向标”,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在行方案”。

  这是准确判断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在全面从严治党大背景下作出的战略决策,应当从全局和发展规律、整体趋势上理解和把握。深入解读可以看到“批评和自我批评常开展”、“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都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形态。每一种形态都是“一道防线”,只有环环相扣,依次设防,道道用力,“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的形态才得以实现。这也像排兵布阵,下一盘好棋活棋,“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是用好“车马炮”后的一个理想状态。

  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运用“四种形态”是监督执纪的一次全方位变革,从本质上讲,就是要“纪在法前”,而不是把监督执纪一下子退到法律的“红线”。由此,对监督执纪的要求不是低了,而是更高了。只有使每一种形态都成为“从严执纪的防线”,每一个违纪者都得到相应处理,才能形成良性发展,使前三种形态的量增多,最后一种形态的量减少,形成“倒金字塔型”,也就是涉嫌违法立案的极极少数处在“塔尖”,从而最大幅度防止“好同志”演变成“阶下囚”。如“上位”立案33万件,“下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就是形象的“图说”。

  因此,要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四种形态”,防止误读、误解、误判。那种认为运用“四种形态”,表明反腐“转向了”,“腐败和作风问题已经解决或解决得差不多了,剩下的都是轻微违纪,不用再‘动’那么多人了”的观点,定然是认识误区。而在研究处理方案时,希望“能少移送一个是一个”,人为弄成“只有极极少数被立案审查”,更是对实践“四种形态”的扭曲。

  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只有通过刚性的执行才能得以实现。“纪委不抓纪律审查,就如同工人不做工,农民不种地。”纪律审查越往后只能是越来越严,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充分表明了中央的坚定决心,反腐“没有转向、没有放缓、没有减弱,也没有变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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