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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铁还需自身硬’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立下的‘军令状’。”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总则第一章第四条提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五项原则。
纪律是党的生命,执行纪律不偏不倚、不折不扣,对于维护纪律权威乃至党的权威至关重要。因此,执纪部门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确保处分决定不失公允、处分效果立竿见影。
从本期开始,本栏目将分五期,对党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的五项原则逐一进行解读,探析如何将这些要求贯彻落实体现在纪检监察日常工作当中。
五项原则第一条就指出,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相较旧《条例》主要突出“对于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新《条例》表述则变化为:“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充分体现了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制度化提升。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要做到“四个必须”:
第一,必须认真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强化政治担当,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做到敢管敢治、严管严治、长管长治。
党章第42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新《条例》第一次提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一政治要求,较之以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提法范围更宽、标准更高、责任更大、要求更严。规定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予以党纪处分。
“子不教,父之过。干部出问题,组织有责任。”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保证自己不能出问题,还要保证分管范围不出问题。分管的工作出了事、下属出了事,自己同样有事。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河南省纪委立案查处了新乡市3名厅级领导干部。时任市委书记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主体责任认识模糊、工作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其领导职务。这一典型案例警示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无论处在什么岗位,担任什么职务,从事什么工作,都要确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的理念,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二,必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只有让监督时时都在、处处都在、事事都在,贯穿于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选拔任用的全过程,才能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新《条例》对党员干部 “六大纪律”诸多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日常化、常态化的管理要求。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触碰到了政治纪律的底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干扰、妨碍组织审查;国家旅游局原副局长霍克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违反保密纪律,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党组成员栗智档案造假,向组织隐瞒本人真实年龄;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等事项未向组织报告,等等。这些案例充分表明,必须把党员干部管理监督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抓常抓细、抓实抓严,真正管到实处、严到份上,才能有效改变那种“不出问题没人管、出了问题才处理”的现象。
第三,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纪律是党的生命。对于党员来讲,守住纪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政治要求,而不能降低要求、错把法律当底线。新《条例》立足于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丰富并重构了党的纪律体系,是全体党员言行的戒尺。因此,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言出纪随、一寸不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
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新《条例》着眼纪法分开、删去与法律重复的相关规定,并不是说贪污、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不必受到党纪处分,而是要受到比原来更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此,新《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区别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分别作出了规定,体现了纪法衔接的理念。
第四,必须注重抓早抓小。
从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党员干部犯错误都是由小错到大错、由犯错到犯罪,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只有警钟长鸣,才能警笛不响。全面从严治党一定要从小事抓起、从日常管起,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发现苗头就管,出现问题就治,防止“温水煮青蛙”,避免“亚健康”恶化成“重病症”。坚决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观念,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防止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问题严重的干部。为此,就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各种方式,做到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严明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保证党的肌体健康,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广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把党章党规党纪学深悟透、刻印在心,立根固本、修枝剪叶,做到道德“高线”举起来;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做到纪律“底线”不失守。(作者系陕西省纪委宣传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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