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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动司改在深水区前行
田成有
//www.auribault.com 2016-02-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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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淡化和消除行政层级的影响,让权力运行和审判管理回归司法规律;认真排除地方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让司法更有权威;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让司法更有前景。

  当下,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摆脱对改革的观望、迷茫,一定要强抓机遇,不断往前拱,闯出一条新路。

  一、要淡化和消除行政层级的影响,让权力运行和审判管理回归司法规律。长期以来,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基本上是借用行政的方式来进行的,法官与普通公务员“混同化”、行政化色彩很浓。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下,党政机关将法院视为自身的一个部分,普通的老百姓也将法院等同于政府的一个部门,这造成了法官职业尊荣的缺失与降低,造成了司法的错位与依附。

  司法实践中,法院除了承担裁判纠纷的功能以外,有时还承担了审判之外的大量工作,配合地方政府进行普法、扶贫、招商,参加各种各样的会议、培训、调研、宣传,等等,这些工作占用了法院的大量人员与精力,司法职能被无限泛化、错位、超载。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对司法的职责和功能认识不清,要求法院违背职责甚至违背法律搞“服务”或者服从“地方大局”, 法院也错位了自己的职责或定位,不恰当地扩大司法权,能动司法。这样下去,专业队伍的形成、职业素质的提升、办案质量的保障都无从谈起。

  法院是审判机关,法院的职权是审判,改革就是要淡化和消除行政层级的影响,让权力运行和审判管理回归司法规律,将职业尊荣还给每一位法官。

  贵州省委出台《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意见》,强调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不得以安排经费为条件干预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不得向人民法院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人民法院的经费支出与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同时,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职能,不得安排人民法院从事业外活动,不得长期占用、借用人民法院的编制、人员和固定资产。

  我们为贵州省委的做法点赞。要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真正保障各级人民法院都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审判机关。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的国家机构地位,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要通过改革,保障法官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安心办案,专注办案,办出高质量的案。

  二、认真排除地方主义对司法的干预,让司法更有权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要按照改革确定的方案,积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变目前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管理的状态,减少乃至彻底割断法院在人事与财政上的地方依附,消除地方政府对司法机关人事权和财政权的管控,让司法机关有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人力和财力基础。

  要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从法律上、制度上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国家审判工作的干扰,确保司法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要切实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法院能依法独立公正地做出判决。

  三、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让司法更有前景。当前,基层广大法官一方面任务重、压力大,另一方面职级低、待遇差、发展空间有限。法官职业呈现出“高要求”与“低保障”的严重失衡,职业尊荣感不够、职业吸引力不高。在对职业没有认同感、归宿感、价值感的同时,职业的压力与风险与日俱增,更多的法官选择了离开,转而流向提拔快或高收入的部门、行业。人员流失严重,已经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中央确定的四项改革内容之一,中央多次强调要保证收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要通过改革,逐步提高其工资待遇,让司法人员真正体会改革带来的变化。2015年10月底,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要抓住改革的契机,推动建立与行政职级完全脱钩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将法官从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制定单独的工资福利制度,相对提高法官职级待遇,并参照各国惯例,将法官的薪资待遇提高至适当水平。为了防止优秀法官流失,需要在薪酬上调、办案补贴之外考虑具有长期效果的、多样化的激励机制。同时,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要建立司法经费的正常增长机制,使司法保障制度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条件。

  在改革试点中,还要努力打破法官职务晋升的“天花板”,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的方式,拓宽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着力让改革惠及基层。

  当然,除了经济保障外,还得保障法官的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法官一经任命,不得随意更换,不得被免职、转职或调换工作,只有严格依据法定条件,才能予以撤职、调离或提前退休。要确保法官不受外部干扰而依法行使审判权,要确保法官不受免职或调离等威胁,使其独立依照法律进行审判,确保裁判公正。(作者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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