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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即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
1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了4部法律——《立法法》、《物权法》、《刑事诉讼法》、《反分裂国家法》,这几部法律都是国家基本大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基本大法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则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慈善法(草案)上大会审议,意味着把该法“升格”到了基础性法律高度,引人关注。权威人士已就此做了解释:如今慈善已不仅是公益活动,而且关系到“共享发展”,老百姓格外关心,务必以最大公约数来确保慈善法成善法。
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实际上就是寻找最大公约数过程。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议至今,中国首部慈善领域专门法律已经“怀胎11年”。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曾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慈善法(草案)起草也是“开门立法”样本,仅在2014年就收集了7个民间草案样稿,在两次审议期间搜集了数千条社会意见。正是在最大公约数之上,草案采用了“大慈善”概念,即明确了扶贫济困救灾之外,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及“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都属于慈善。
寻找最大公约数又是个求同存异的过程。据报道,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曾历时近8个月,开了13场座谈会,由近百名专家学者就慈善法进行了讨论,在求同存异中逐步形成了共识。比如在立法过程中,不少人多次建议像慈善发达国家那样“去政府化”,由社会力量和慈善市场自由竞争,进而形成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机制。但考虑到目前我国慈善领域尚缺乏严格行业自律等因素,还是觉得应在法律规范下,由政府、行业、社会等多方共同建立监督体系,加强慈善过程监管。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飞速发展,慈善组织大量涌现,互联网慈善方兴未艾。但“郭美美事件”及明星诈捐等慈善丑闻,也让慈善公信力极大透支。针对诸如此类问题,慈善法(草案)也在最大公约数基础上给出了积极回应。比如提出了募捐资格及逐步放开公募权;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所谓“良法”,说到底就是能反映人民意志,使绝大多数人获益,最大限度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利益诉求不同,异议难以避免。这就需要“开门立法”,充分讨论,求同存异,找到最大公约数。尽管这耗时费力,但落地却会更加顺利,法律才能因被信仰而带来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形成”不是“完成”,立法任务还很艰巨繁重。耐下心来求同存异寻找最大公约数,应成为立法底线要求。慈善法形成过程既是“演练”,也是个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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