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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不过,要想实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仅仅一部慈善法是不够的。
昨天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这是我国慈善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都进行了规范,并且细化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相关措施,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法中的亮点颇多,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的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作了区分。比如,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的规范,又明确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规制的范畴;再比如,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明确了不同的报告内容和标准,等等。可以说,法律自9月1日生效后,我国慈善领域必然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慈善法还有一个不能不提的亮点,那就是它的立法过程。这部法律的起草过程中最常被提起的就是“开门立法”,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牵头起草单位和高校、科研机构、慈善组织始终保持密切交流,坚持全程开门立法,实现了起草单位、实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仅仅社会各界提出的草案建议稿就达七个。进入审议阶段后,立法机关始终关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有的问题上甚至“左右摇摆”,几次反复。正是这反复权衡的过程,保证了最后通过的法律案的科学性,使其在重大争议问题上真正地达到了“最大公约数”。
不过,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要想实现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仅仅一部慈善法是不够的。慈善法通过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税收和慈善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有的国家,甚至主要通过税法来规范慈善事业。在我们国家,慈善领域的相关税收制度也的确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刚刚通过的慈善法,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这就对税收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对于与慈善服务密切相关的志愿服务立法也有待提速。
还要尽快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法律中规定了慈善组织认定制度,也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但是,对于不同类型、在不同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认定程序和制度都有待于细化。对于登记和认定之间如何衔接,如何更好地方便慈善组织,也亟待民政部门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与慈善组织登记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都有待于修改完善,没有这些行政法规的完善,慈善组织“设立难”的老问题或许也还会在一些地方出现。
最后,执法力量和执法水平也都有待进一步加强。慈善法生效后,大量的慈善组织可能将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慈善活动也将更加丰富多样,目前的执法力量能否应对,执法手段和水平能否满足需求,也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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