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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使命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这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旨在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承担起“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今后5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我们面临的重大风险,既包括国内的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社会风险以及来自自然界的风险,也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军事风险等。如果发生重大风险又扛不住,国家安全就可能面临重大威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就可能被迫中断。”因此,我们必须把防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力争不出现重大风险或在出现重大风险时扛得住、过得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推给上面,也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都留给后面,更不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地制造风险。”
肩扛千斤谓之责 背负万石谓之任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重的责任往往由最“关键少数”承担。《规定》强调抓住“关键少数”,健全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当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方面是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另一方面是亟须处理的大量社会矛盾,尤其是不断涌现的各类急难险重的“事件”和“案子”。
历史表明,越是发展,我们面临的新事物新问题越多;越是发展,我们面临的新旧矛盾越交织越复杂。如果应对不好、处理不当,就会导致问题扩大、矛盾升级,甚至乱象丛生,影响发展进程。因此,必须统筹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曾指出,“公共安全连着千家万户,确保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把维护公共安全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来认识,要努力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公共安全作为一项“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民生工程来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平安浙江”建设经验表明,“两项制度”(定期分析经济形势制度与定期分析社会稳定形势制度)、“两张表”( 经济报表和平安报表)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途径。
一人把关一处安 众人把关稳如山
责任体系必须众人参与、层层负责、环环相扣、衔接配套,才能务实管用。《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同时,《规定》通过报告、督查、考核、参与等制度、机制与程序的设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的落实。
没有正确的激励和严肃的问责,就难以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为此,《规定》列举了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如何操作的方式方法。
“徒法不能以自行”。《规定》对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的规划设计,我们在实践中一定要认真落实《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为政贵在行,“以实则治,以文则不治”,只有真正地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落到实处,才能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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