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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严格遵循《条例》规定 不断强化“一线指挥部”战斗力
李建锋
//www.auribault.com 2016-04-08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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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时指出:“县委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线指挥部’。”县级政权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尤其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郡县治,天下安。县委运行的好坏、战斗力的强弱,对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至关重要,对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条例》的修订发布可谓是一场“及时雨”,对于指导县委工作意义重大。

  一、《条例》强化了地方党委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夯实了县委的执政“根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县(区)委重经济社会发展、轻管党治党,认为“经济发展是硬任务,党建工作是软指标”,“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认为抓党建是虚的、是潜绩,在管党治党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部分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作用发挥不明显,党委在群众中威信不高、基础不牢。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突出了县(区)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夯实了县(区)委的执政“根基”。县(区)委必须坚决摒弃“唯GDP论英雄”的片面观念和“抓发展是实功,抓党建是虚功”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理念,把抓好党建作为首要政绩、首要责任,切实履行好县(区)委抓基层党建的第一责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县(区)委要始终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考核,定期研究党的建设,做到管事管人、管思想管作风相统一,把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领域、每个环节,建立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党建考核比重,强化干部考核“党建导向”。县(区)委必须抓好换届的各项工作,选强配优乡镇领导班子;必须抓好乡镇、村屯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中的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改善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发挥基层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

  《条例》第十三条同样强调了“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忧患意识和远见卓识。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如果腐败多发,民心将丧失殆尽。当前,党中央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但在基层的一小部分地方,“苍蝇”扑面,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应由县(区)委、乡镇党委严肃查办的“四风”问题,因碍于人情关系,查处尺度过宽,最后由上级直接查处和通报。基层党员联系群众最直接,甚至某种程度代表着党的形象。县(区)委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里、传导压力,不断建立完善基层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基层环境,树立党在基层的良好形象。

  二、《条例》明确了地方党委的主体责任,列出了县委的“职责清单”

  一个县(区)就是一个基本完整的社会,“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习近平总书记说,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县(区)委职能完备,但有些县(区)委在工作中大包大揽、越俎代庖,“越位”明显,做了政府的工作,甚至包办市场、社会的事情;有些县(区)委在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监管违法行为等方面责任缺失、工作“缺位”,该做的事情没做好,“荒了自己的责任田”。

  《条例》第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强调了地方党委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明确了实施领导的七个方面内容。县(区)委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总揽全局而不包揽一切。对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县(区)委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改善对县(区)域经济的领导方式,科学制定县(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重点放在致力于改善经济环境,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同时,县(区)委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凡是全县(区)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县(区)委都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作出决定;规范县(区)委同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支持他们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步调一致开展工作。

  《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常委会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新增了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群众、统战、政法等工作的领导。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县(区)委的职责越来越重,群众的期盼越来越高。县(区)委必须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繁荣和发展基层文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基层的改革凝聚正能量;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引导各党派、团体、阶层和民族、宗教人士为加快地方发展凝聚强大合力,促进社会和谐;要坚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加强社会治理,主动协调化解基层信访问题,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突出抓好公共安全工作,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三、《条例》理顺了党内的诸多关系,为县委运行列出了“流程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实践中,县(区)级党委运行机制不是很完善,职责分工不是很明晰。比如,县(区)委作决策前,如何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如何实施和监督;县(区)委全会、常委会、书记专题会是怎样的关系,哪种会议讨论哪些事项,哪种会议才有决策权;县(区)委领导班子和书记、副书记、常委之间如何划分职权,怎样实行集体领导和常委分工负责,等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条例》完善了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以上种种问题“开出了药方”,为县(区)委运行列出了“流程图”。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重大决策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这一条款要求县(区)委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防止“拍脑袋”决策、“一言堂”决策、违法违规决策。县(区)委要建立完善各种符合县级实际的议事决策规则,做到“有理可依、有章可循”;要维护各种规章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防止各种规章制度、重大议事原则的形式化、虚无化,杜绝民主程序、过程监督“走过场”。

  《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对全会、常委会的决策事项范围进行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九项重大事项,并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近年来,在县(区)委的具体实践中,全会的作用被逐步弱化,往往由常委会代替全会作出决定。有的地方一年只召开一次全会,全会的主要事项一般只是听取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对此,必须坚决给予纠正,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同时,县(区)委按照中央部署,可以探索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形式——试行党代会年会制度,县(区)委在任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的代表大会。试行党代会年会制,能够及时就当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基层党建等重大问题,通过党代会充分酝酿讨论并作出决定,提高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条例》第十一条明确了书记、副书记、常委会其他委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对常委进行科学分工,有助于提高党委运行效率。过去,县(区)委常委职责不够清晰、分工不够明确,一些工作事项应该由常委决定却不敢决定,一些该请示、讨论,有些常委却越权决定。对此,县(区)委必须以《条例》为准绳,制订规范、科学的常委岗位“职责清单”,合理分工,充分发挥每名常委的作用,同时又要注重实行民主集中制,杜绝个人说了算,形成“一盘棋”的整体观念,保证县(区)委班子工作上配合、步调上一致。

  总之,县(区)一级的工作,从政治、经济、文化到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养,无所不及。县(区)委作为全县(区)的领导核心,县(区)委书记作为“一线总指挥”,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党的奋斗目标实现上居于关键位置、负有重大责任。《条例》能否在基层贯彻落实,县(区)委书记是关键。《条例》给县(区)委书记开展工作立了规矩,拉起了“红线”。县(区)委书记要认真学习《条例》,遵循《条例》各项规定,并结合基层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县(区)委书记作地方任何工作的部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县(区)委书记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主持县(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的工作,对县(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当好班子的带头人。县(区)委书记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监督,凡属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由下级党组织处理,在作出同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前要充分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作者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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