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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党中央和中纪委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深刻认识。舟山市各级纪检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方针政策,把落实“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取得了新的成效。新形势下全面准确地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要正确处理好五方面关系,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正确处理“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落实两个责任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根本保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两个责任协同推进、互不缺位,才能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今年以来,舟山市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市委书记带头约谈提醒班子成员、县(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69人次,实践“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仍有少数同志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只是纪委的事,甘当“甩手掌柜”。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克服这种错误观念,要深刻认识到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章明确赋予的职责,责无旁贷,要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各级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要协助和推动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找准自身职责定位,深化“三转”,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在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充分体现“四种形态”要求。
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核心要求。我们党是一个有机整体,就好比“森林”,而党员就好比“树木”,违纪违法者只是党员队伍中的极少数。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当好“啄木鸟”,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要抓住“关键少数”,更要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队伍中的“大多数”,而且管到位、严到位。我市纪检机关认真克服抓大放小的惯性思维,不轻易放过每一件问题线索,认真研判、全面处置。纪检机关既要善用函询谈话与纪律轻处分、组织处理“正歪树”,又要把纪律抓在手上、敢下猛药“治病树”,还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拔烂树”,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
正确处理“量变”与“质变”的关系。严控量变、防止质变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主要目标。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四种形态”的新要求,划出了管控“量变”防止“质变”的路线图,要求我们监督执纪必须做到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如果看到苗头了、发现了问题倾向,还不出手施治,那就会“养痈遗患”,一些本可以得到挽救的同志就可能沦落为“阶下囚”。而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对党员干部的问题发现在早、警示在先、处理在小,动辄则咎,既能够警示和教育一些干部悬崖勒马,又能够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促使良好政治生态养成。
正确处理函询与核查的关系。按照“五类标准”处理问题线索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基本方法。“四种形态”的落实离不开问题线索处理“五类标准”。在“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中,函询和初核是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本质上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在具体操作上要灵活运用、融合转换。对一般性问题的谈话函询,要注重谈话前的核查准备和谈话后的补充核实,根据反映问题的程度和情形不同,有效运用谈话方式,并及时跟进核查,防止无论问题反映是否真实、本人是否认识到错误,只要谈过就通过的现象出现。
正确处理思想观念与能力水平的关系。着力提升监督执纪者的综合素质是践行好“四种形态”的重要保障。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要在指导思想上转到位,更要在能力水平上跟到位。从思想观念上看,当前要着重克服盲目追求办大案和对“四种形态”掉以轻心的认识。从执纪监督能力上看,一是要提高及时发现违纪问题线索的能力,科学研判线索,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处置线索;二是要提高抓早抓小、教育警示的能力,会“谈话”,善核查,能够胜任“治病救人”的职责;三是要提高准确把握和运用党规党纪处理违纪问题的能力,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抓好执纪审查工作,使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事实和历史的检验。(作者为舟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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