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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建设的跨越式发展
李雪勤 王希鹏
//www.auribault.com 2017-10-23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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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首次把纪律建设与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一道,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突出出来,这是党的建设理论的重大创新,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之成为党的建设的常态化工作内容,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支撑,实现了新的跨越式发展。

  认识有了新提升。党的纪律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在党的重要文献中提出党的纪律建设这一概念,并且把党的纪律建设作为单独一块内容进行强调和部署。党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着力点,对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习近平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五次重要讲话,都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

  应当说,党的十八大之前,我们党也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主要注重于发挥纪律的“惩处功能”,但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作用、对党内关系的调整作用和对党内政治生态的维护作用重视不够,对纪律的应有作用和价值认识也不够。建党以来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管党治党的有效路径,今天这个答案越来越明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就是治本之策。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纪律严明、执纪有力,教育才有说服力、制度才有约束力、监督才有制衡力,才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反之,一些党员干部出问题,一些地方政治生态之所以变坏,往往都是从不守纪律、破坏规矩开始的。可以说,抓住了党的纪律建设,也就找到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金钥匙。

  理念有了新突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重要论断。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进一步提出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是管党治党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理念创新,为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法遵循。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纪严于法是前提,突出强调了党员和党组织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唤醒全党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纪在法前是关键,突出强调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国家法律前面,筑牢纪律防线,管住了从“好同志”向“阶下囚”蜕变的中间地带,避免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纪法分开是目的,突出强调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既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又配套联动、相得益彰,发挥了标本兼治的综合效果,形成全面从严治党的整体合力。

  体系有了新框架。我们党自诞生以来就有了纪律。但是我们对纪律的内涵、构成和体系等基本问题研究相对薄弱。比如纪律体系的分类,不仅内容上政党特色不够突出,而且存在相互交叉冲突的可能。

  根据习近平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创造性地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类,形成了六大纪律的体系。这种划分与国家法律相区别,站高立远、体系完整,逻辑清晰、重点明确,其中群众纪律、生活纪律都是原条例没有的分类方式,突出了政党特色和纪律特色。

  “党的规矩”的提出,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党的纪律和规矩体系。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全面阐述了规矩的基本内涵,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靠纪律和规矩来管党治党,是对党的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结合,是党建理论的重大创新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生动体现。

  路径有了新拓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化在实践中进一步得到深化和拓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提出了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的这“四种形态”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路径,释放出了以纪律管党治党的综合效应。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辩证的有机体,各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根子上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对策,依据纪律的尺子划分的四种形态,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通过设置道道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党内政治生活应有的健康现象。

  制度有了新气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的重大创新。

  党内法规建设是纪律建设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将全面从严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结合,把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支撑、重要保障和根本遵循,制定修订中央党内法规90部。这些党内法规突出党规党纪,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守廉洁自律、规范权力运行、加强监督问责为重点,从不同方面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纪律建设的内容要求,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越织越密。特别是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把学习党章党规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一起,作为全体党员学习的重要内容,显示了党中央对党的纪律建设的极端重视。

  执行有了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党委承担主体责任,纪委承担监督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和纪委在纪律建设中承担的职责。

  党委在纪律建设方面负有主体责任。党章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各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就要责无旁贷当好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提高纪律执行力,维护纪律的严肃性。

  纪委在纪律建设方面负有监督责任。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将纪委的职责总结为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执纪问责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纲举则目张。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突出党内执纪审查特色,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维护好党内政治生态,切实发挥了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纪律建设的“杀手锏”,推动纪律建设落地生根。通过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统一起来,明确问责的对象、内容和方式方法,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制度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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