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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文化产业金融担保制度
张世君//www.auribault.com2014-09-30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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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文化产业是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也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大举措。文化产业繁荣需要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为基础,而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离不开金融支持。但是,在现有金融担保制度下,文化企业很难获得足够融资。这成为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制约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这为创新金融担保制度、破解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等,其中银行贷款是主要方式。在实践中,银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减少不良资产,普遍推行贷款担保制度,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担保。但文化企业的特殊性使其很难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物,因而金融担保制度成为文化企业融资的最大障碍。当然,这不应归责于商业银行,因为规避风险是符合市场规律的正常行为。这样,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创新金融担保制度,为文化企业与商业银行牵线搭桥,使它们实现合作双赢。

  创新担保物权制度。合理扩大抵押和质押财产范围,可以成为文化企业金融担保制度创新的突破口。根据现行规定,抵押资产多为机器设备、房屋、产品等有形资产,以便于估价和变现。但文化企业多为轻资产企业,缺乏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土地使用权等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和动产,难以设定抵押。就质押而言,文化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质押操作比较困难。以版权质押为例,现行担保法规定,质押的权利必须是已经客观存在的版权。但文化企业恰恰是在制作文化产品的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支持,而此时的作品往往并未完成,因而该作品的版权也未形成。如何用未完成作品的版权设定质押,实践中还没有成熟的做法。比如,用剧本的版权进行质押,考虑到文学剧本的资产价值难以评估、风险较大,商业银行一般不会接受。对此,建议文化企业除了使用传统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进行质押,还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用发行权、播映权等设定质押。

  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除了抵押、质押,还可以考虑完善现有的保证制度。就保证而言,大型企业资产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较容易找到保证人并申请银行贷款。但大多数文化企业是中小企业,没有资产方面的优势,难以用保证方式申请贷款。对此,可以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文化企业的保证人,帮助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还可以鼓励银行、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和补偿机制,通过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保证。

  健全文化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不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是银行不敢放贷的重要原因。对此,可以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数据库,使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评估。还应鼓励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不断提高企业信用评级质量。针对中小文化企业的特点,可以采用一些独特的信用评估方法,如综合评估经营者素质、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资信状况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促使文化企业创业期的低起点与银行信贷的高标准对接。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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