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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战略部署,开启了中国法治新的时代。质量监管作为质监系统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组成部分,是“质量时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质监工作法治化,是以成熟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将法治理念和行为贯彻于质量技术管理全过程,进而推动质监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实现质量系统整体效能全面提升的过程。法治质监的实质是依靠法规制度规范约束质量行政管理行为,激励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可以说,全面依法治国对构建当前中国发展的总体格局和推进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坚实保障,是制度性基础。法治巩固改革成果,为改革顺利推进保驾护航。法治又是党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从严治党从根本上要靠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难以治好国、理好政,国家秩序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人民追求幸福安宁、当家作主的权利就难以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就会落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质监系统改革发展,更加需要法治力量的坚强保障。
要强化法治质监建设的系统部署。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国大约有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和几乎所有的行政法规都由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执法作为法律实施的直接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和政府的公信力。质监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既是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的需要,也是维护法律尊严,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质监的需要。推进法治质监建设,必须强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治化的系统部署。全面推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治化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系统部署,这就是要坚持党在法制质监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党的质量管理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质监系统的意志,发挥质监人在法治质监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示范带动,增强全社会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方面的法治意识;通过整体部署和前瞻谋划,研究制定面向未来的法治质监建设的实施规划或纲要。
要健全法治质监建设的制度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治化的基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设法治质监,必须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国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常态”下质量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设法治质监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统领下,针对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双随机”监督抽查等新特点,秉持与时俱进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注重吸纳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用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要加快质量工作的法规修订进程,增强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特别是加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创新领域立法力度和进度,解决一些领域执法依据空白和不足问题。要研究制订配套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推动出台司法解释,增强法律条文的适用性。要研究新的立法安排,推进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明确质量工作在国家管理能力现代化和转型发展中的定位。通过加强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质量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要完善法治质监建设的决策机制。决策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良好的决策机制是依法决策的关键所在。完善质量工作决策议事程序,提高质量发展战略决策层次是法治质监建设的题中之义。要切实落实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规范,着力完善质量工作重大决策程序,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认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要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咨询与评审委员会的作用,强化政府对质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宏观管控,防止部门之间你打你的锣、我敲我的鼓,自成体系,步调不一致。要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基层质量工作会商沟通机制,汇聚各方力量共同解决质量工作的重大和现实问题,使质量工作政策规划始终紧跟经济社会发展节拍脉动。要进一步完善专家决策咨询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扩大利益攸关方和责任主体者参与决策的范围,广泛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大幅提升质量工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合法性审查机制,以科学、刚性的决策约束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努力控制决策风险,及时纠正不当和错误的决策。
要深化法治质监建设的体制改革。“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解决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责脱节、争权诿责等亟待破解的法律不彰难题,就是要不断推进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完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快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质监,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使质量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要制定权力运行监管办法,建立健全权力事项增减调整动态管理机制,及时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怠政现象,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要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加快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清除多层次、多部门、多频率的重复执法,实施市县两级市场监管“五统一”(统一组织执法考试、统一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统一开展业务培训、统一执法文书、统一市场监管行为规范),落实属地化管理,推动行政综合执法改革。
要推进法治质监建设的依法行政。“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执法者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在行为上遵守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创造使法规落到实处的机制。建立职能分工明确的质监管理系统,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质量监管权力,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最终形成决策、实施、监督相对分离的监管机制。要着力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程序是法治和咨意而治的分水岭,建设法治质监就要坚决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贯彻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制度,实行依法行政公开制度。要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广泛推广行政处罚裁量群众公议机制,遏制“以罚代管”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执法公证性;搭建联合执法网络体系,提升综合执法管理水平,增强执法的主动性、及时性、有效性;贯彻依法监管“双随机”抽查要求,切实保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阳光运行。
要加强法治质监建设的制约监督。监督既是约束,更是促进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法治质监建设只有在制约监督下,才能不断走向完善。要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和积极性,科学设定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督程序,不断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真正做到行政行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把执法责任制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内容;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加大对不正当行政行为的纠正力度,推动行政行为不断规范;严格依法行政责任追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确保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真正把对权力的监督落到实处。要经常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通过对案卷的分析研判,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评估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企业代表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接受全天候、全方位、全维度的合力监督,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开创法治质监建设的新境界。(作者为安徽省质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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