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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众筹”应安顿在法治渠道里
沈彬
//www.auribault.com 2016-03-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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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众筹使得捐款筹集时间大幅缩短,慈善更为便利,但也放大了既有的募捐机制的漏洞,更提出了对慈善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

  近日“夫妇众筹15万救女后,朋友圈晒旅游照”的事,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11个月大的女孩洁洁(化名)不幸身患重病,其父母在一个微信的众筹平台——“轻松筹”上,发起众筹筹集医药费,共筹得近15万元。但是,女孩洁洁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结果就有网友发现,女孩的母亲居然在朋友圈里晒起了出国旅游以及各种美食的照片,他们认为善款被挪用了。对此,女孩的父亲卢先生做出解释:从未将善款用于吃喝玩乐,但承认用了18000元的捐款去了西藏,但这是带着女儿的骨灰去那里的。目前对于剩下的四五万元善款,正打算捐给其他慈善机构。

  捐款未用完的余款,该怎么处理?是归还捐款人,还是作为受捐者的“遗产”进行继承,还是转捐给其他需要捐助的人?如何转捐?当初的捐款者有没有支配权、知情权?这些具体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方兴未艾的慈善事业。之前,就有律师和法学家主张,捐款可以按“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处理,捐款人可以起诉要求亲属按比例归还善款。但是,因为捐款人数众多,按比例能要回的善款余额较小,所以,之前几乎就没有通过诉讼要回善款余额的。

  而在这次事件中,还有新兴的网络众筹平台的介入。慈善众筹使得捐款筹集时间大幅缩短,慈善更为便利,但也放大了既有的募捐机制的漏洞,更提出了对慈善众筹平台的监管问题——怎么监管善款的用途?怎么审核受捐者的信息?平台自身如何受到监管?

  应该看到,这一切乱象的根源还在缺乏法律的约束和规制。而目前,慈善法的立法已进入冲刺阶段,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表决慈善法。值得一说的是,慈善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不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表决,本身就体现出了决策层对于这部“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的法律”的重视。

  从之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稿)》(下称《草案》),我们也可看出“慈善法”的亮点所在:强化对善款的监管;严格募捐(特别是公开募捐)的资质。

  首先,《草案》规定,在募捐之前,就应制定募捐方案,其中必须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把丑话说在前头”,在募捐之前就要把活动的成本、余款的用途讲清楚,以避免“筹15万救女后,朋友圈晒旅游照”之类的纠纷。

  其次,《草案》明确,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需要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而对于进行互联网募捐的,门槛则更高,慈善组织应当在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其中,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也可以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的,那么,募得款物要由慈善组织管理,这就避免了一些民间公益众筹平台浑水摸鱼。

  总之,公益是一份爱心,也是一份责任。特别是当“慈善众筹”的互联网力量放大了募捐的影响力之后,对受捐者的信息核实、对善款用途的监管以及余款的处理,更应安顿在法治的渠道里。(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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