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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是个系统工程,当然不可能要求电商平台孤军奋战。但作为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负有一定的把关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平台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应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责任。今天,北京高院发布《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
关于电商平台售假,到底平台应该如何担责,一直都有争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前,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与“展销会”和“租赁柜台”性质相同,所以应先行赔偿。但最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者认为,电商既没有权利要求网店事先缴纳押金,也没有能力通过验货、审核资质等方式对具体经营者进行现实审核,如果对网络消费纠纷采取“一刀切”,可能加重电商平台的经营成本,扼杀互联网经营创新。
这个观点,也不能说没有道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保护互联网创新角度出发,以最大的善意来保护电商的发展,不过,随着越来越多电商平台上售假案的发生,消费者的意见也越来越大。如果没有有效的约束,且不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电商平台的信誉也会受到伤害。
事实上,包括阿里巴巴和京东在内的知名电商平台,都面临着售假的威胁。以淘宝为例,阿里巴巴宣称在技术和人力上投入了巨大成本,云计算和大数据打假系统,能够基本上防范假货的泛滥。马云宣称,完全杜绝售假现象需要时间,同时提醒消费者,别以占便宜的心态来消费,否则,吃亏的是自己。这本身就有矛盾。对消费者来说,花很少的钱买个名牌,固然是占便宜心理在起作用,但作为电商,有没有办法通过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行动,来杜绝这种假货或高仿品在平台上寄生呢?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不错,如果一刀切地要求,凡是电商平台上出现售假,平台一律担责,这将会给电商带来极大的维护和经营成本,不大现实。北京高院发布的这个指南,重点还是落在“明知”和“应知”这个角度,如果平台服务商故意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提供优惠服务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卖家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教唆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仍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可以认定其构成帮助网络卖家实施侵权行为。这个要求,一点也不过分吧?
打假是个系统工程,当然不可能要求电商平台孤军奋战。但作为提供电商服务的平台,负有一定的把关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谁把关能力强、打假力度大,谁就会占领信誉和竞争力的制高点,这将是一个试金石。对于那些敢于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涉险电商,一旦查获,必须罚它个倾家荡产,将消费者的利益真正置于首要位置,这才会建构一个真正健康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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