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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中 如何确定雇主
延庆县法院 徐小飞//www.auribault.com2014-04-23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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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某承包了丁某家房屋换新瓦的工程后,找农民工康某前去丁家施工,双方约定康某的劳务报酬为每天80元。康某共计干活15天,工资款1200元。康某多次索要工资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丁某支付工资款。杨某辩称,是丁某让其召集工人给他家施工的,康某是受丁某所雇,工资款理应由丁某支付。丁某则认为,自己把工程承包给杨某,康某是杨某雇佣的,康某的工资款应由杨某支付。

  确定劳务合同中的雇主,对于厘清责任,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务合同中如何确定雇主,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两方面认定。

  一是雇员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谁控制、指挥和监督。雇主雇佣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本质上就是要通过使用他人劳动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雇主对雇员有选任、指导、监督、指挥、管理的义务和权利。雇佣合同中,雇主与雇员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 在劳务合同中,雇员由雇主选任,在施工过程中,雇员根据雇主的授意施工,并根据雇主的安排确定施工的时间、施工地点和施工内容,在施工过程中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雇员对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隶属性,双方之间具有服从、被控制、被支配的关系。

  二是雇员与谁约定劳动报酬事宜。雇佣合同是根据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协议。在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雇员则以劳务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为条件。在雇佣合同中,从报酬支付看,雇主一般是按星期、按月、按时向雇员支付劳动报酬,且该报酬成分单一,仅仅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 上述案件中,杨某与康某达成协议,康某的劳务报酬为每天80元,且从双方的协议中也可以看出,杨某给付康某的劳动报酬是按康某的工作时间进行给付的,故此可以认定康某与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应由杨某支付康某的工资款。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工友们要克服“先干活,后要钱”的心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最好在务工之前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事项,以便出现纠纷后作为证据之用。工资被拖欠后,应该及时到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劳动仲裁委、人民法院等单位和组织举报欠薪行为,主张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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