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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陈先生安置于某一楼房处,同时协议书上手写了“给本楼车库一个”。陈先生表示,当时约定给付车库是因拆迁时陈先生宅院之外有两个自行车棚,故协议中约定“给本楼车库一个”,但当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车库的位置和大小。
等到回迁时,房地产公司只同意给陈先生一个面积11.37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为此,陈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的小区车库,否则补偿车库价款2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交付陈先生一个不低于20平方米的车库,否则补偿20万元。
在本案的开庭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他们与其他回迁户约定是“预定购买车库一个”,陈先生因为自行车棚的缘故,合同内容写为“给本楼车库一个”,按照公平原则,应给陈先生一个11.37平方米的自行车车库。法院认为,所谓“给本楼车库一个”,按照交易习惯及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是在陈先生回迁时,无偿交付陈先生位于本楼的车库。同时根据协议书中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是能够存放汽车的车库,而非是自行车或其他车库。
虽然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争议事项未作出详细约定,但是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此,虽然开发商会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辩解,但在实际审理中法院会结合合同的实际目的并根据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协议的本意所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虽然多以这种“软条件”增加楼盘吸引力,并且不把宣传的内容写入合同,但如果这一做法对买受人的购房决定造成了影响,也应视为合同内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人会不注意涉及房屋主体的款项,但是总会有人把涉及车库、露台等房屋之外的条款忽略。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内容,不要只把目光放在房产这一主项上而忽略了其他“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