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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时代我们如何安顿人情
//www.auribault.com2014-05-28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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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春天,复旦大学学生林森浩投毒毒杀了其舍友黄洋,一时间,“感谢舍友不杀之恩”的段子在社会上不胫而走,调侃中所透着的那份儿无奈和悲凉,不禁使人感叹同学情谊何以转变为“不共戴天”的仇恨,人性何以堕落至此!今年春天,177名学生又使复旦卷入了舆论的漩涡,不过这次不是因为人情的淡薄,反而是因为他们同情心的“滥发”:这些学生向上海高院投书,为一审被判死刑的林森浩求情,希望法院“刀下留人”,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这177名学生的求“情”信确实着眼于一个“情”字:对受害人黄洋的悲痛之情,对投毒人林森浩的愤怒之情,对受害人家人的同情之情。希望法院能免其一死也是基于人之常情,比如林森浩在汶川地震后的慷慨解囊,对学弟学妹关照的同窗之情等等。当然还有一个“不情之请”:假如林森浩能得以生存,应以一切办法为受害者父母尽孝,同时这些学生也愿代黄洋尽孝,尽一切力量帮助他的父母。不过,这次学生们充满人情味儿的行为却没有为他们收获掌声,相反却引来一片谴责。受害人黄洋父亲的绝不原谅自在情理之中,而基于自古“杀人偿命”之“天经地义”的社会伦理认知的网民,更直斥学生们的幼稚和无知。

  其实,这些学生的行为属于中国人遇到此类案件时的“规定动作”,符合一般人对情法关系的认识,对他们不必苛责。传统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尚情是人与人相处的基本准则,法顺人情、人情即法、情重于法也是古代法律的基本特质,诉诸情感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司法心态,当事人通过走情感路线以博得司法官员的同情来赢得诉讼,不失为一种有效诉讼策略。对于那些犯死罪的人,其家人邀集族人乡邻给裁判官写求情免死之书也不鲜见。复旦这177名学生的求情信策略,实为古人以情动人模式的现代版。

  事实上,“杀人偿命”在古代也并非绝对的天经地义,从北魏时即确立的“存留养亲”就极具中国的“人情”特色。它规定,对于那些犯死罪的人,如果家中有70以上的祖父或父母无人照顾,法律就会网开一面,奏请皇帝予以宽宥;犯流放罪者则可以代之以鞭笞刑,使其可以留在祖父母、父母身边,以尽人子之道。

  古代社会的这种情法关系,利弊皆有。一方面,对人情的关注稀释和缓和了法律的残酷性,使刻板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而有温情,在感化和改造罪犯的同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另一方面,法律对人情的过度维护,往往又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比如存留养亲就只见罪犯的可悯,而不见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可怜,使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大打折扣。而私情的泛滥,还会造成人们对法律的轻视,为官吏干扰司法留下余地。

  再回到复旦177名学子的求情书。一个在普通刑事案件中的一个规定动作,为何闹得民意汹涌,我想可能有这样一些原因:一是林森浩投毒案本身的社会关注度极高;二是学生们所求之“情”恰恰有悖情理。我们注意到,学生们所缘之“情”,正好暗合古代存留养亲制度中所蕴含的孝道价值,不幸的是,他们用反了对象,让一个杀人犯给受害人的父母尽孝,岂止是不合情理,简直是残忍。而学生们大多在从众心理下签名,却要作出对一个陌生人尽孝的承诺,也明显缺乏诚意。再者是求情者的身份。可以想象,出自乡土社会村民们的联名求情,人们可以读出民风的淳朴与民情的醇厚,而出自正在接受现代教育的学生,却成了“书白念了”的幼稚和无知!因为这种做法有违其专业素养和未来的职业伦理:医学院的学生理应以救死扶伤为其天职,因此为杀人者求情显得不伦不类;法学院的学生本应秉持司法的客观、独立、中立理念,所以以这种特殊方式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向法院“施压”以期影响判决,干扰司法,无法让人接受;其他院系的学生虽没有这些职业要求,但大学生行事应更理性而非“感情用事”,当然也不值得提倡。

  通过法治以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当代中国人的共识和追求;同时我们又不希望这个社会缺乏人情味儿。在走向法治的过程中,安顿好我们的人情,做到情法两尽,是包括复旦学子们在内的所有人面临的共同的时代话题。如果借此能推动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当不失为这些学生的一个贡献。至于林森浩案,还是交给法官们吧,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方为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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