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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重视文化消费者保护
//www.auribault.com2014-06-23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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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世界,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强调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环境不断优化,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持续上升,但我国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仍不强,还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消费需求,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弱。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文化消费者保护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因。消费需求是产业发展的最终动力。只有加强文化消费者保护,充分释放文化消费需求,文化产业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导致文化消费者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但并未具体界定何为“生活消费”。因此,相当数量的文化消费是否适用该法存在争议,导致一些文化消费侵权现象难以得到有效规制。二是监管与执法缺位。文化产业包括众多门类,监管和执法职责分属不同政府部门,而实践中的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多个领域,这给统一管理和执法带来了不便。三是文化消费者维权意识较为薄弱。我国文化消费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普通消费者对大量文化产业术语和行规知之甚少。而且,文化消费的对象具有非物质性,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四是缺乏高效的文化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现阶段,我国文化消费金额一般较少,而现有机制解决争端举证麻烦、成本较高,许多消费者无奈地选择了放弃。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文化经营者的不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抑制了公众文化消费需求,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文化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在文化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快发展文化产业,一个基础性环节是加强文化消费者保护。

  加强文化消费教育。文化产业属于新兴产业,无论在相关监管执法部门,还是在普通消费者中,文化消费和文化消费者保护的理念都尚未普及。对此,应大力普及文化消费维权知识,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专题活动等多种途径扭转重物质消费保护、轻文化消费保护的社会思维惯性,采用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抵制低劣文化产品和服务。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消费者保护制度,其中部分内容涉及文化消费领域,但对众多新文化消费现象的规范和文化消费者的保护仍存在一定滞后性。应加强立法研究,明确界定文化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充分考虑文化消费的特殊性,更加有效地保护文化消费者。在此之前,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强文化消费者保护。

  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文化消费者保护涉及众多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快文化产业领域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分门别类制定更加科学的文化产业管理规范,赋予各执法机关清晰的监管权力,实现责权利相一致。可以考虑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文化行政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健全争议解决机制。加强文化消费者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简便、灵活、高效的文化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在传统诉讼机制中探索建立文化消费小额诉讼机制,完善消费公益诉讼机制。应重视完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功能,适时建立民间文化消费仲裁机构。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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