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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着“良法之治”踏步前行
郭振纲
//www.auribault.com2015-03-19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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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了立法的规矩及其体制制度的保证,方有更为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充分尊重公民在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防范出现“恶法”,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真管用”,实现立良法、良立法,《立法法》这部“管法的法”既是基础也是保障。

  据新华社3月15日报道,2015年3月15日,随着张德江委员长一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成为我国立法史上新的里程碑。2000年的同一天,同样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这部“立法的法”诞生。15年时光荏苒,我国从“有法可依”向着“良法之治”大踏步迈进。

  与15年前颁行的《立法法》相比,本次《立法法》修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突破:在赋予地方更多立法权的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明确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明确了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强化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加强备案审查。

  无论是规范授权立法,还是强化立法的科学性、民主程序,《立法法》的修改始终贯彻了一条主线:那就是凝聚民意良立法,依法规制立良法。

  凝聚民意良立法,依法规制立良法,是时代的呼唤。一段时间以来,在立法方面出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部门在行使授权立法时,出现了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打架”的现象;部分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制定规章为自己“法外设权”,随意创设收费项目;一些地方和部门立法不征求公众意见,“关门立法”。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导致一些法律规范与时代脱节,没有很好体现社会发展和公众的要求。

  “法者,治之端也”。良法才能善政。有了立法的规矩及其体制制度的保证,方有更为科学、公正、合理的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充分尊重公民在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防范出现“恶法”,同时,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出来的法律“真管用”,实现立良法、良立法,《立法法》这部“管法的法”既是基础也是保障。

  修改后的《立法法》吸取了既往立法的经验和有益做法,通过有针对性地规范立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保障立法过程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防止“乱立法”,为良立法打造一个规范的制度平台。

  保障立良法,《立法法》必须贯彻到位。一方面,所有具有立法权的地方和部门应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原则进行立法,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杜绝“法外授权”,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另一方面,对一些已经出台和正在实施的法律、政策进行必要和彻底的清理,依法进行规制,将那些与上位法有冲突、明显违背《立法法》的法规政策进行必要的修改或废止。

  通过良立法、立良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一定会走得更加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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