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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延伸
一号文件论述的乡村治理
创新和完善乡村治理机制。
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扩大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继续搞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
依靠农民和基层的智慧,通过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引导发挥村民民主协商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探索建立乡镇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将适合社会兴办的公共服务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乡村治理面临两大现实难题
取消农业税后,乡村关系发生了重大改变,之前因收取农业税费而形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消失,乡镇逐渐失去了干涉村民自治的制度性动力。此外,随着国家自上而下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基层政府由汲取型向服务型转变。这就为村民自治制度的运行提供了重要契机。但是,村民自治制度的运作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尤为凸显。
第一,村庄干群关系日渐疏离。这在不少地方突出表现为干部“离村化”。干部离村化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是虽然生活重心依然在村庄,但因其主要生计方式与村庄生产生活之间并不存在紧密关联,村干部忙于生计,无暇顾及村庄事务;二是一些村干部的生活重心已经疏离于村庄,有不少人因城镇化而居住在城镇,难以及时有效地了解到村庄方方面面的情况。
第二,村级治理能力缺乏。当前一些社会舆论将村级组织的个别错误过分放大,希望极力限制其权力。很多地方政府认为不需要村组干部协助收税,因此大肆合村并组、撤销村民小组长;国家在向农村输入大量资源的过程中,也尽量避免资源经过村级组织的手中,采取项目制或是直补到农户的方式。这些都使村级组织缺乏治理资源,对村民需求的回应能力和治理能力不足,以致加剧了公共服务缺位、干群关系疏远、农村社会灰色化等问题。(白枫 辑)
传统乡村社会之权力结构
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乡村社会之权力结构、运行机制有多种描述。准确描述、概括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及其运作机制,是正确认识乡村社会的关键。
费孝通认为,传统乡村社会存在四种权力:皇权、绅权、邦权和民权,其中民权最不发达。
秦晖认为,传统乡村的认知范式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
于建嵘认为,清代地方政治制度的基本事实是:在成文制度方面,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陆琴 辑)
送法下乡并不排斥乡规民约
在广大乡村社会,往往有一些乡规民约,由当地群众按照当地习俗自行制定,讲究礼法,追求诚信善良,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为基层社会提供秩序保障。这些乡规民约可谓是世世代代乡民生活的总结,与村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也是村民心目中合理的制度。一般来说,乡规民约在乡土社会有较强的生命力,符合国家法律精神,甚至比国家法律更有权威。
相比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的优势在于接地气,在于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广大乡村社会,乡规民约是他们解决生活争端的重要依据。因此,乡村治理法治化不是以送法下乡来废止乡规民约,而是让乡规民约有所作为,使乡规民约成为国家法的有益补充。(朱仁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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