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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能给法学贡献什么
邹玉华
//www.auribault.com 2016-05-05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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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学需要与其他学科融合发展吗?答案是肯定的。那应关注何处?社会学,经济学,乃至政治学?似乎都可以一试。那么,语言学呢?——或许,法学家不会断然否定,但其内心也有成见:那些字词,就是所谓的法律语言——能解决法学的大问题?不过,在真正的研究交流中,法学家并不排斥语言学,相反更多的是鼓励和期许:如果能像社会学或经济学那样,给予法学特别的启示或思想,则求之不得。

  问题的关键是:语言学能给法学贡献什么——不是指相对表层的有关字词的法律语言研究,而是深层的诸如方法论、认识论或者理论架构、概念体系建构,等等。遗憾的是,到今天为止,“实然”的状态是,还没有一种被冠以与“社会法学”类似意义上的“语言法学”或者“法语言学”学说。在理论或方法上,法学与语言学真的没有交集吗?事实并不尽然。在英美法领域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特别是证据法领域的变革。但真正的大变革不在证据法,甚至也不在法学理论,而是发生在哲学——认识论——有关世界如何被认知以及知识如何增值。这就是所谓哲学的“语言转向”或“语言学转向”。

  语言转向“以语言的本质、意义、理解以及交流为主要问题点,把语言本身的一种理性知识提升到了哲学基本问题的地位上”。“语言转向的整个过程涉及三个阶段。包括以句法形式为取向的语形学阶段,形成了逻辑语形分析;以言说对象为取向的语义学阶段,形成了本体论语义分析;以语言使用者为取向的语用学阶段,形成了认识论语用分析”。关于其影响,清华大学教授蔡曙山明确提出:“20世纪西方哲学的一切变革和变化,都发生在它的语言基础上。这种变革,即哲学的语言转向,不仅影响到哲学的基本范畴和概念,还影响到它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对于这一点,我国哲学界似乎仍然注意得不够。”

  在语言哲学观照下,语言(言语)获得了主体性地位,它不再仅仅是“摹写”或“镜像”,而是世界的“存在”方式。在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上,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语言是法律的载体。但是,按照当代哲学观和认识论,就可以更加明确地说:语言不但是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且是存在方式,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从事实确认到法庭审判,从法庭辩论到审判执行,可以说法律运行和法律实践,全部都是语言(言语)建构和完成的。当庭审法官说出“判处张三有期徒刑20年”这句话时,不仅是指明“有一个叫张三的人被惩罚要坐20年牢狱”,关键是——那个叫张三的人将立即被投入监狱直至刑期结束——这是典型的以言行事行为。至此,有一个信念或者推论应该是明确而坚定的了:既然法律是由语言所建构,那么语言学理论就应当享有优先解释权。

  问题又要回到原点:如何解释。幸运的是,比起五六十年前,甚至二三十年前,语言学——现代语言学理论可以提供的解释性工具要多得多。二三十年前,不要说法学界,就是语言学界传授的仍然是传统语言理论,简单地说,就是以划分句子的主谓宾、定状补等成分为主要内容。就语言学而言,虽然中国学术较世界学术有所延宕,但20世纪下半叶以来,形式转换语法、系统功能语法和认知语言学及前面提到的语用学理论等不断涌现、成熟并在当今迅速传播,现代语言学对“语言事实”的解释力迅速提升,呈现出“革命性”变化,其影响疆域不断扩大,成为认知科学、心智科学和计算机科学等诸多学科的“先导”和“助推器”。正如蔡曙山评论语言哲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话语体系的贡献时所说:“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体系中,我们不仅需要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唯物、唯心;形而上学、辩证法这样的概念,也需要(语形学的)结构、范畴、短语、规则、表现、原则、参数;(语义学的)模型、映射、指称、解释、真、意义;(语用学的)说话人、听话人、时间、地点、语境、主体(Agent,又译为主动者、代理人、智能体)、受体(Patient,又译为受动者)、意向、隐喻、言语、行为、交际等概念。”现代语言学理论能提供的概念和思想还可以开列出长长的单子:话题、主题、标记、话轮、论元、论元角色以及“价”和“格”,等等。可以想象和推理,由于语言对人和世界天然具有的建构性本质特征,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则具备吸收和融合这些术语及其思想的可能条件。

  西方学者越来越多地关注法理学或法哲学理论,如新修辞学、法律论证理论和商谈理论等,都深受语言哲学和语言学的影响。一个直觉反证是当我们缺乏上述知识时对上述理论就不能很好地理解或感到艰涩难懂。另外一个可以算作直接证据,德国著名法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RobertAlexy)的《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设有专节“语言哲学的奠基: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对维特根斯坦和奥斯汀(均为英国哲学家)的学说进行评说,并阐述了言语行为理论对该书的影响,“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基于三个方面的理由对该书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其中第三个理由是,它提供了一个基本概念的框架(体系),这个基本概念的框架(体系)在本书研究过程中将日见成效。并且,阿列克西还认为“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论”也建立在“言语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其实,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和“法律的有效性”以及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等也都是建立在言语行为理论基础之上的。

  上述论述亦是《传闻及其规则研究:语言学进路》一书及相关课题的前提性论证,包含了该书的安排逻辑:语言哲学——认识论——语用学——法学具体对象——传闻证据概念体系分析。

  具体来说,第一章“绪论”,简要地介绍了全书的主题、研究背景及国内外学者的已有成果和贡献,阐述了研究设想和可能的创新。第二章名为“理论基础与言语交际”。本章提出一个大的哲学框架,就是“语言论认识论”。法学前贤们大都承认认识论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本书则在语言哲学的背景下,进一步升华这一主题并论证:语言论认识论是证据法的理论基础。由于学识所限,这一过程显得曲折而艰辛。在这一部分国内研究成果中,主要参考苏州大学教授任平的“广义认识论”,特别是他提出的关于“主—客—主”认知模式与语言及语言学的关联。任平的“广义认识论”用汉语话语体系建构其语言哲学系统,对于汉语语境下的读者来说,较纯粹的直译和评判式地对西方语言哲学的介绍,是一种中国化的哲学学说,明确而简洁。语言论认识论可以看作是对广义认识论的进一步阐发和引申。

  当然,认识论上的哲学认知是不能自动导向法哲学的。在第三章“传闻排除规则与言语交际”中,我们进一步论述了语言哲学——语言论认识论在构建证据法学——传闻证据理论基础中的作用。同样,哲学的“宏大叙事”,也代替不了“微观领域”的方法论。在本章以后的章节,使用较大篇幅介绍有关现代句法学、言语交际理论、语用学等——考虑到跨学科读者的需要,尽可能详尽地予以阐述。

  从第四章“传闻定义”到第六章“传闻规则立法建议”是具体研究内容部分。该书的目标是,通过语言学的“介入”,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能使传闻的概念体系和结构更加清晰而明确,并使“复杂多变”的“传闻例外”有一个相对统一而简单的解释。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传闻理论是以英美法为指向的。研究从现代句法学的论元理论和语用学的言语行为理论出发,还涉及会话含义理论,言说动词的论元角色特征以及“以言指事”“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之间的区分,以及意图、会话含义等与主张的区别与辨别是主要的应用点。因此,判断话语或非言语行为是否主张或是主张性的,成为根本。

  (本文摘自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邹玉华《传闻及其规则研究:语言学进路》一书,刊发时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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