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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虽难以溯本究源,但是法律格言显示出强大生命力,是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更成为立法缘由依据。法律格言诸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等等,早已嵌入法律制度之中。诚然,这些被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不乏拉丁语和英国法的智慧。但在笔者看来,凡是代表良好法治思想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优秀的法律传统,都可以为我国迈向真正的法治时代所继承和发展。同样,法律格言是在鞭辟入里地阐述朴素的正义理念。正如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楷在《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所述:“把世界各地的格言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不同的语言与文化条件下,智慧的核心是一样的。”书中又言:“理解永远是一个无限的、不断反复、不断更新的过程,历史和文化传统就在这一次又一次的理解中得到继承和发展。”作为古老却流传至今的法律格言,不仅向我们传递朴素的正义观念,也传递着人们观察事物的角度和对事物的理解。
那么,对法律格言应当如何解释呢?流传下来的法律格言年代已经久远,出处有的已难以考证,但丝毫不妨碍对它进行解释。唯一正确的办法是站在时代的客观立场来理解。进一步说,就是要符合时代的正义要求。比如,“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则格言的实质是罪刑法定,并具有实体正义的合理内核。但这不代表就一定是良法之治,因为实行罪刑法定的国家同样存在罪刑擅断。真正的罪刑法定是同时与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的法治精神和立法理念相契合的。再如,“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讲的是审判案件的程序公开,也具有程序正义的合理内核,但就一定是正义的吗?未必。法西斯国家有程序却不是正义的,因为它践踏了人权。要做到真正的程序正义,就要符合本国国民的基本价值追求。正义成为理解法律格言应有之义。不管法律格言展示的是实体意义还是程序意义,其本身都在昭示着对正义观念的理解,只不过法律格言昭示着面对一个事实如何立足于法律文本与法益保护的目的,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达成符合正义的解释。
正如张明楷曾言:“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而刑事诉讼法格言则诉说着,这个正义的解释是通过怎样一个平台让当事人、公众等完全信服这样的裁判是完全正确的。在此借用著名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一句话:“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时代对正义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因此不能用昨天的解释来理解今天还在传承的法律格言,对法律格言的理解要置于我们的时代来把握。与此同时,有一点是明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实现正义这个目标上是一致的,是通过程序正义运送实体正义,最终实现司法正义。
此外,单在理解层面上认知法律格言还是不够的,应将符合正义的法律格言融合到司法实践中,使得法律格言具有生存土壤,成为法治的推动力量。这就要求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们不断适应社会新情况,对法律格言重新进行梳理,既要传播法律格言的普遍正义理念,又要对法律格言赋予本土化的内涵。在此笔者不得不引用“疑义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来说明。这句格言在西方被信奉为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但在我国,仅仅知晓这句格言,就能真正实现疑罪从无或无罪推定吗?未必。可喜的是,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在不断向“疑罪从无”迈进。“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因此要改变我国司法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关注人权保障,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共同建设法治中国。
法律格言既是历史文化的沉淀,又是今天进行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性理念。这种理念对一个人乃至对一个时代的力量,远比单纯一项制度的影响要深层次得多。(作者单位: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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