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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背信弃义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仲裁以后,2015年10月29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南海仲裁庭悍然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非法裁决。今年6月29日,仲裁庭宣布7月12日将发布所谓最终裁决。虽然这是一场有着霸权站台背景的政治闹剧,却是运用国际法包藏装潢的。因此,不妨从国际法原理分析,依照国际海洋法衡量其非法性和非正义性。
仲裁庭管辖本质上属于领土主权事项违法
众所周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没有赋予任何仲裁机构强制仲裁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权力。而菲律宾极力掩饰其所提仲裁事项与领土主权问题的内在关联,要求仲裁庭在不处理岛礁领土主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就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南海有关岛礁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以及中国在南海海上活动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裁定。对于如此明显滥用仲裁申请权的事实,仲裁庭一方面自创标准,另一方面反复提及“菲方并未要求仲裁庭裁决领土主权争端”,超越公约授权支持了菲方包装后的诉求,而无视、忽略了本案的争端将要求仲裁庭实际潜在地涉及对领土主权的裁定,以及菲方申请仲裁的目的是否定中国主权主张从而使菲方侵占中国领土合法化的这一争端实质。
仲裁庭对管辖问题的解释违法
海洋划界问题已被中国政府按照《公约》规定于2006年声明排除强制仲裁程序——完全符合《公约》。仲裁庭为了确立其管辖权,将《公约》第298条规定的“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刻意规避中国所作排除性声明,不符合《公约》第298条有关条款的通常含义,违背了《公约》第298条立法原意。菲律宾提出的各项仲裁事项,包括海洋权利主张、岛礁性质和海洋权利范围,以及海上执法活动等等,均属于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案一些仲裁员在其以往著述中也表达了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不可分的观点,但在本案中却一改此前长期所持观点,支持有关岛礁地位、海洋权利和海域划界可分的裁决,而且没有说明作此重大改变的理由,这不得不令人怀疑裁决的公正性。
仲裁庭行使管辖权违法
根据《公约》第281条,仲裁庭要确立管辖权,关键是要查明中菲之间是否存在自行解决争端的协议。如果存在协议,该协议是否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任何其他程序。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和包括中菲在内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相关规定,既是习惯国际法,也当然构成《公约》第281条所称的“协议”,而且其排除适用任何其他程序,中菲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的国际义务,而不得诉诸国际仲裁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仲裁庭无视这一事实,完全丧失公正、中立立场地认定中菲之间没有《公约》第281条所称的有关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议”,这是对“协议”含义的曲解。
仲裁庭擅自扩权越权,极力降低《公约》附件七所规定仲裁程序的适用门槛,不承认中菲之间就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所达成的协议,刻意缩小中国2006年声明所排除事项的范围。这种做法开启恶劣先例,可能引发有关海洋争端的“滥诉潮”,不仅损害中国的重大合法权益,而且损害所有缔约国依照《公约》和平解决争端的重大利益,特别是各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显然,这是对国际法的肆意践踏,而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谓的“国际法治”。
仲裁庭组成违法
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柳井俊二理应回避,因其与本案中争端一方当事国中国在中日东海争端与中日国家关系及战略应对等方面存在过往联系,在过往联系中柳井法官个人发表的言论与主张可能有损其对本案的公正性,应构成“无法承担此项职责”的法定回避情形,柳井理应回避中菲南海仲裁庭指任、组建工作。而且,仲裁庭的费用由菲方承担。试想,如此嘴短的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吗?因此,仲裁庭裁决在援引相关国际仲裁案例时,刻意回避对菲律宾不利的多数意见,反而采用对其有利的少数意见,也就不足为奇了。虽其声称将《中国立场文件》作为对管辖权问题的抗辩,但实际上完全无视或忽略中国的观点,没有依据《公约》尽职保障不参与仲裁国家享有的程序和实体权利。在认定事实方面明显偏颇,对有利于中国的事实或视而不见,或一带而过,故意贬低其权重。
南海本无事,仲裁起风波。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而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滥用国际法单方申请、费用全包,仲裁庭践踏国际法越权管辖、强制管辖,违反了国际法治准则,破坏了《公约》所建立的法律制度的完整性、海洋秩序的正义性。
黑白不应颠倒,正义不该屈服。菲律宾违背南海声明,试图通过申请仲裁将自己置于国际法治高地。但这是徒劳的,因为国际法治是用来维护和平共处秩序的,不是用来恶意滥用图谋他国领土的。中国维护自己的南海诸岛主权的决心、立场与维护国际法治和公平正义的决心、立场一样,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坚定不移的,任何当事小国或者彼岸至今未参加《公约》的大国,都不要指望用“无法无天”绑架中国,中国的领土完整和海洋主权不容非法仲裁!(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