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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行政审批制改革制度化破除部门利益
//www.auribault.com2013-11-12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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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诸多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制改革中形成较强大的“利益共同体”,互相借力以达到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行政审批制度是政府的“自我革命”,涉及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每一个政府部门都有其行使权力的固定空间,对这种空间进行调整,自然会触及其现有利益,大幅度地放弃自身拥有的权力和利益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其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益攸关方通常采用3种方式进行自我保护:一是“明放暗不放”。比如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核准制等,但实质上,还是等同于变相的审批;二是避重就轻。把不太重要、不太关键的审批权下放,但仍把一些项目审批、投资审批、资质审批等关键审批权,牢牢抓在手里。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可能把那些含金量比较大的审批项目、可以带来重大寻租空间和寻租机会的项目,通过隐藏、移花接木的方式保留下来。而把一些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已经失效的审批项目,上报取消;三是把审批权转移给一些官办协会手中,让没有独立性的官办协会发挥“二政府”作用,但审批权还是“遥控”在政府手上。很多社团组织与政府机构是依附关系,和主管部门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独立性不够,实质上是“放手但不脱手”,无益于改革的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的“自我革命”,具有天然的政府职能部门“保护主义”的倾向,因此,改革需要稳妥有序、依法依规、制度化消除部门自我保护主义,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第一,明确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部门,建议由编办为主要负责机构,赋予相应的职权和责任。第二,建立“协商性议事规则”程序,坚持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对拟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职能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反复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第三,通过全面优化行政运行机制,消解政府部门政策不透明、行政不公开、程序不科学,利用行政审批权进行寻租等部门利益化的问题。

  (宋雄伟: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 2013年10月《行政管理改革》 亚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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