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北京3月2日电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郑莉 张锐)全国总工会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团结动员亿万职工为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贡献力量。
《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推动国家稳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帮助和督促企业多转岗、少下岗,多就业、少失业,并及时劝导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职工按时返岗。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指导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通知》明确,工会专项防疫资金可对农民工集中返企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支持,配合政府、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送岗位、点对点返工等服务。同时,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给予创业扶持;对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推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并谋划、组织“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切实缓解就业压力。
《通知》指出,要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教育引导职工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开展职工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特别是为几类特殊群体提供帮助,即对参加抗疫医务人员和防控一线职工开展送温暖慰问;加大对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人员和工亡职工家属慰问力度;对感染新冠肺炎职工及感染患病去世职工的家庭开展慰问关怀,及时纳入帮扶范围;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可另发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贴。此外,对低收入职工群体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将返贫返困职工家庭纳入帮扶范围。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疫情防控期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保障职工工资权益,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同时,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因疫情防控无法休假的职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权益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协助企业及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推动落实中央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轮换休整政策,协助组织好疫情结束后免费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工作;高度关注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问题,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此外,《通知》强调,要积极引导职工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妥善处理复工复产前后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及女职工生育保护等问题;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建立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力度,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