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工会-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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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2020-03-07 07:13:47

充分发挥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职能作用 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解读

  近日,全国总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西、山东、湖北、广东、四川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西安、宁波、北海3市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对此,全总法律工作部有关负责人专门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当前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劳动争议是较为常见的一类纠纷,大都与劳动关系确认,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养老金追索,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索赔,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是包括人民法院和工会在内的有关部门应尽的职责。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的主体及其利益诉求越来越多元化,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作出工作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中国工会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各级工会要立足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积极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中履职尽责。

  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不断推进“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积极引导各类主体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工会作为代表广大职工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群众组织,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在参与化解劳动争议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工会会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新模式,取得显著成效。如广州、佛山等地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职工之家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协调律所派驻值班律师,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风险预警、诉讼代理等服务,妥善化解了大量重大劳动争议;四川成都、广元等地积极争取党政支持,由党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人社、司法行政、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参加,建立劳动争议“一站式”联调机制,将纠纷解决端口前移,通过协商、调解有效减少了进入诉讼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

  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总工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认为通过试点,总结、提炼、推广各地实践经验,同时对有关工作进一步作出规范、提出要求,不断完善和拓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意见》对于化解劳动争议具有什么现实意义?

  《意见》的出台和落实,有利于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有更大的选择、更实的保障、更多的公正。

  一是坚持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基本制度。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的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格局。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法律规定的部分情况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上述程序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能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因此,《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强调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职能作用。

  二是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重要作用。协商、调解既是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更贯穿于仲裁、诉讼始终。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正是因为调解基于自愿,才使得调解能够以灵活的方式、较少的投入、较短的时间,从实质上化解劳动争议,实现劳资“双赢”。因此,《意见》围绕做实做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公信力,对各项配套制度机制作出统筹安排,努力为劳动争议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让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调解解决纠纷,也可以在仲裁、诉讼的过程中通过调解辅助解决纠纷。

  三、《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意见》的主要特点着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突出“多元共治”理念。实践证明,凡是把“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精神落到实处的地方,都是社会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因此,《意见》在开篇就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和总工会要加强工作协同,积极推动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和组织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机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制度优势,把“多元共治”的改革精神落在推进工作实处。

  二是重视发挥调解作用。劳动争议具有较强的社会关系修复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弱势,发生纠纷时缺乏对等谈判能力,而且许多纠纷牵涉面广、敏感度高。因此,相比于仲裁、诉讼,采用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成本低廉的调解方式,更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意见》将强化工会参与协调调解职能、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力量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就是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贯穿于劳动争议协商、仲裁、诉讼全程,最大限度发挥调解分流诉讼、缓和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三是支持工会充分履职。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核心要义,是要实现纠纷解决端口从诉讼向仲裁、协商的前移。因此,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纠纷解决资源的配置,也要同步前移。工会在建设合格调解组织、打造过硬调解员队伍、吸纳专业律师参与、完善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着广阔的工作发展空间。人民法院做好工作协同、技术支持、司法保障,确保工会充分履行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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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编辑: 葛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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