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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做职工群众工作要“情、理、法”相结合
//www.auribault.com2014-01-07 00:00:00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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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运观点

  做好职工群众工作必须满怀对职工群众的深厚感情,始终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树立为民宗旨,强化民本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常思爱民之心,常敬爱民之情,想职工群众之所想,急职工群众之所急,谋职工群众之所需。

  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推动职工群众工作创新发展,关键在于自觉坚持群众路线,把握好 “情、理、法”相结合原则,这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注重“情”,以“情”服人

  “动人心者,莫外乎情”,“情字在心头,万事好沟通”。只有动之以情,才能以情感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只有我们把群众放在心上,群众才会把我们放在心上;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为此,做好职工群众工作首先必须解决好三“情”问题:一是要有感情。必须满怀对职工群众的深厚感情,始终牢记“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树立为民宗旨,强化民本意识,站稳群众立场,常思爱民之心,常敬爱民之情,想职工群众之所想,急职工群众之所急,谋职工群众之所需,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更多地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理念,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组织服务好职工群众,教育引导好职工群众,让职工“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二是要有真情。必须将职工群众当作自己的亲人,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一切从职工群众立场出发,把职工群众意愿作为工作的“风向标”,把职工群众评价作为工作的“试金石”,真诚倾听职工群众呼声,真情感受职工群众疾苦,真正解决职工群众难事,对职工群众深恶痛绝的事实行“零容忍”,对职工群众急需急办的事实行“零懈怠”。三是要有热情。必须像“一团火”一样对待职工群众,满腔热情地为职工群众鼓与呼,积极主动地为职工群众谋与求,将工作“围绕上级指标转”转变为“围绕职工群众需求转”,对职工群众诉求绝不能当“瞎子”,对职工群众呼声绝不能当“聋子”,对职工群众权益维护绝不能当“跛子”,对职工群众的困难尽量解决到位,不留任何“后遗症”。

  注重“理”,以“理”服人

  “鼓不敲不响,理不辩不明”。只有晓之以理,才能以理服人。目前,大量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利益性问题,是非对抗性矛盾。这类问题大多数是由于在初始阶段处置不当引起的,解决这类问题关键在于及时协调,在于防、在于疏,而不是单纯去堵。一些工会干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习惯于发号施令、做表面文章,不愿、不会、不敢用说理、教育方式做工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职工群众意见很大。做好职工群众工作必须解决好三“心”问题:一是要有热心。要善于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职工群众着想,多从职工群众角度看问题,充分理解职工群众的苦衷,用职工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用职工群众信得过的方式,积极主动地说服职工群众,热情真诚地教育职工群众,决不能以权欺人,以势压人。二是要有耐心。要善于运用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用辩证思维和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客观理性地分析群众反映问题,用职工群众易接受的形式,同他们讲清情况、说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在面对面循循善诱中解疑释惑,在面对面说服教育中化解矛盾,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实现春风化雨、润物无声。三是要有细心。要善于掌握政策,把握分寸,抓好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和完善,认真细致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多管齐下地协调利益冲突,将纠纷协调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实现“小事不出厂、大事不出城、矛盾不上交”。

  注重“法”,以“法”服人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不严则无治”。当前,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艰难爬坡中,呈现职工群众权利意识强与法律意识弱并存的某种“初级阶段”特征,一方面职工群众反映诉求和民主参与的愿望日益强烈,但同时这方面的能力水平明显不足、渠道不畅,法律意识薄弱。为此,一是要培养法治观念。教育引导职工群众树立法治观念,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权利意识”伸张离不开“法治观念”护航,权利如不能正确行使,不仅不能成为法治进程的“铺路石”,反而可能变成社会动荡的“导火索”。二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快推进法制建设进程,把职工群众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要熟悉法规政策,依法履职,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做出努力。三是要树立和维护好司法权威。教育引导职工群众以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保证职工群众的权益损害能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使司法途径成为公民主动自觉而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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