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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总工会出台《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近日,辽宁省总工会出台《辽宁省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应在新建、工会委员会换届、工会主席任职期满和工会主席变动的非公企业工会、国有企业工会分(支)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中开展。
近年来,辽宁省所属沈阳、大连、抚顺等14个市进行了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直选试点,沈阳还在国有企业集中的国防及省直企业工会大力推行分会(支会)主席直选。如今,辽宁省总工会决定大力推行这一制度,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该《办法》对工会主席直选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候选人条件、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的实施、管理与待遇等。如“候选人的确定”中对候选人的产生方式规定,可由“会员推荐”、“组织推荐”、“会员自荐”、“会员联名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应不少于两人,也可不设候选人,提名推荐候选人数较多时,可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同时,《办法》在“选举的实施”中规定:“会员100人以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直选;会员101人以上的,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也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直选”:“候选人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说,回答会员(代表)提问”。在“ 管理与待遇 ”中规定:“工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工会主席一般应按照企业副职级管理人员条件选配并享受相应待遇”:“各级地方工会领导机关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定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护办法,设立工会干部合法权益保障基金”。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上级工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要对直选产生的工会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对不称职的工会主席,经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并报上级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