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而且更不能让工作微信群绑架了自己生活。
近日,浙江宁波一职工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尽管在宁波市总工会的帮助下,王女士成功维权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但这一事件所引发的网络热议却未降温:下班后,面对这种“紧急工作微信”回还是不回?职工能否拒绝?下班时间回复微信算不算加班?(9月18日《工人日报》)
的确,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工作增添不少便利。比如工作微信群,一则有利于员工之间沟通,快捷、高效,且节省资费;二则也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微信群可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避免了开会的不便;三则也有利于让领导随时随地掌握工作进度,促进工作开展;四则也为上下级平等互动提供了方便。
不过,工作微信虽然好处多多,但也有一定的弊端,就是容易使其成为“加班神器”。比如,上述王女士因为在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而遭到辞退,尽管最终拿到了应得的赔偿金,但这样的事情绝非是个案。而且,一些微信工作群,在下班时间也是频频下发指令,这也就难怪诸多网友将微信工作群比喻为“第二工作间”。
事实上,“工作微信”也应当遵守劳动法行事。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可见,下班后就属于员工的休息时间。所以,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劳动者也应该认识到,自己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而且更不能让工作微信群绑架了自己生活。
让“工作微信”真正成为助推工作开展的平台,一则需要管理者增强法律意识,比如,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也就应该给付加班费;二则也需要用人单位多些人性化用工,应该理解和尊重员工的休息权利。
同样,对于一些紧急工作,倘若占用了员工的休息时间,对于员工也应给予理解。但是,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该明确是否属于加班,而且也须避免简单粗暴规定群员必须在多少时间内回复,这也是对员工权益的尊重。当然,无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员工,也应该尽量避免在休息时间讨论工作。人人都按规矩来,个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总之,“工作微信”既然有存在的必要,就应该好好利用。所以,作为推动工作的有力平台,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也是其先决条件。诚如新闻中的案例,下班时间未及时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就辞退,这种做法不仅野蛮而且也是违法之举,更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故此,在工作微信群广为普及的当下,须避免让其沦为法外之地。(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