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职工被隔离治疗、为疑似病患或处于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拒绝如实陈述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绝如实陈述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职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职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职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经济性裁员有明确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