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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释法:
高薪员工吃亏可索赔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告诉记者,《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休息日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及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至300%的工资报酬。这就是说,无论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还是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只要是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了,就必须以其本人的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但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计算方便,像上述劳动争议中的科技公司一样,将加班费的标准统一化,规定了具体数额。无论职工的工资高低,只要加班,得到的加班费都是相同的。调解员刘仁午介绍,这种做法可使月薪低的职工多得一些加班费,这并不违法,法律规定的节日加班支付300%工资的加班费是最低支付标准,多给不限。而对于工资高的职工来说,因为加班费标准一刀切,就有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要求。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工资标准补发差额。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任何有悖内容都要予以纠正,以单位规定为由拒绝补发加班费是不明智的,而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实行综合工时制
节日上班竟然不发薪
王正海是一家冷藏配送公司的职工,入职十几年了,在今年3月份的岗位调整中,他被调到冷库车间做了库管员。冷库需要全天有人值守,所以库管员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王正海所在的班组工作时间是上12小时休24小时,没有周六日,几个人倒班一直延续下去。
今年五一劳动节当天,正赶上王正海上早晨8点至晚上8点的白班,他心里很高兴:节日上班可以挣到三倍工资的加班费。但发工资时,却发现拿到的薪水与上个月一样多,于是他向车间主任询问,对方告诉他:“你所在的岗位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度,相互倒班工作。虽然上班时间长点,但休息时间也长,所以谁赶上节假日谁就上班,没有加班费这么一说。”多次找领导没有结果,劳动争议调解时单位也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目前王正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讨个公道。
调解员释法:
法定假日加班仍应付薪
工会调解员刘仁午介绍,综合工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因某岗位工作性质特殊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单位要想在某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必须申请并得到当地劳动部门的批准。从事这类工作的职工,一般都是长期固定倒班,年初时排出一年的班次,哪天上班、哪天休息都清清楚楚。
很多单位认为,既然实行了综合工时制度,就没有加班的概念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以王正海为例,他上12小时休24小时,即3天上两个班工作24小时,等于这3天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因为他是连续倒班,计算下来相当于每天都在工作、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而且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40小时的标准。
刘仁午告诉记者,《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不仅综合工时制度是这样,即使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他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比如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刘仁午强调。(本报记者 王香阑 卢继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