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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稿(下)】
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亿万职工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签订包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内的集体合同378万份,覆盖企业964万家,覆盖职工1.6亿人”;
“截至2014年1月15日,通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共为150.29万农民工追讨被拖欠工资及赔偿金108.87亿元”……
每到岁末年初,全国总工会的新闻发布中总少不了对工会维权成果的盘点。
其实,只要对中国工会依法履职的历程有所了解,就不难体会,这些沉甸甸的数据,蕴涵着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多少的智慧与汗水、努力与艰辛!
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夯实依法履职基石
2012年3月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传出消息,将修改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其修改核心只有一个: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
“在短短3年多时间里,全国人大已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如今又将进行修改,这对全国几千万劳务派遣工来说,无疑是最大利好!”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们为此“非常激动”。
从出台到修改,在《劳动合同法》的每一步完善中,工会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的55.7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中,绝大多数都来自职工群众和工会,创造了职工群众参与意见总数和意见相对集中的两个“立法之最”。此后,工会又推动并参与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制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源头维护和制度保障,日渐成为工会履行维权基本职责的当务之急。而中央在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后,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为各级工会推动和参与劳动法律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
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中国工会在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表达和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与呼声。
在国家层面,全国总工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相关委办建立了联系制度,积极反映职工诉求,推动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工作。仅近年来,就重点参与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数十部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修改。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恶意欠薪”正式列罪,这意味着对欠薪行为进入了追究刑事责任阶段,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获得薪酬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而为了这项修改,全国政协工会界委员、全国总工会和各级工会持续奔走呼吁了多年。
与此同时,地方各级工会推动地方性劳动法规的立法工作也取得显著成绩。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9月,全国有27个省(区、市)制定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27个省(区、市)制定了35个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工会十五大以来的5年中,地方工会参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达1261件。
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与不断完善,为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更使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